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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

龙记地产公司违规收取业主天然气安装费及维修基金8966元

  • 姓名:刘*
  • 信件内容:

    市长您好:

      本人于2010年购买龙记星河湾小区住房一套,交房时龙记公司以办理房产证为由强制要求用户预交了一万余元后期费用,现在又强制从我交纳的后期费用中扣除8966元,称是收取天然气初装费和维修基金,且称没有发票,甚至连收据都没有。据我所知天然气初装费早已发文禁止收取,我想请问这两项收费是否有依据?如确有依据是否可以收钱之后不开具发票?龙记公司是否有权替天然气公司收取天然气初装费。

  • 来信日期:2014-10-15
回复
  • 办理部门:

    市物价局

  • 办理情况:

    网民你好:

      关于住宅专项维修基金:根据建设部、财政部2007年联合发布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商品房销售时,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关于天然气初装费的规定: 2002年6月1日,省政府按照财政部规定取消天然气初装费; 2002年11月,省物价局规定收取天然气用户工程安装工料费。购房人实际交纳的是天然气用户工程安装工料费、IC卡表、安全自闭阀等费用; 2011年5月13日,陕西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陕价举发〔2011〕64号)实施,其中第十一条规定“商品房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有线电视、安全监控系统及其它属于购房人所有的公共设施、设备的配套建设费用,均包含在商品房销售价格中,商品房经营者不得向购房者另行收取”。因此,在2011年5月13日之后购房的,开发商在房屋销售价之外不能再向购房人收取天然气用户工程安装工料等费用。

      写信人的购房行为发生在陕西省商品房“一价清”规定实施之前,按照合同约定在房价之外向开发商交纳天然气用户工程安装工料等费,这项费用属合理费用。经了解,开发商代市燃气公司收取天然气安装工料等费,燃气公司以写信人所在楼盘为单元向开发商出据正规发票,因此各户无正式发票。市物价局已告知开发公司,向买受人出具收费票据并做好解释工作,健全各环节的票据管理,给购房群众一个明白。

    市物价局
    10月23日

     

  • 办理状态: 已办结 受理时间: 2014-10-16 08:29 办理时间: 2014-10-16 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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