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长您好:
我2012年在印台区惠民佳苑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合同规定2012年7月底之前交房,结果一直到2014年9月30日才交房,惠民公司对延迟两年交房不履行任何赔付金,只负担了5个月的物业管理费。按照法律规定延迟交房要按每天万分之三或五支付违约金,和惠民公司交涉了几次没有任何结果,说是他们公司的规定,希望您能帮忙解决。
市住建局
网民你好:
关于发信人反映逾期交房违约责任有关问题,房屋买卖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有专门条款对此进行详细约定,应按合同约定执行。同时,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合同履行中产生的争议首先应由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若协商不成,则应按约定提交铜川仲裁委员会仲裁或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我局已督促惠民公司积极同购房人协商解决合同纠纷。10月21日惠民公司负责人与发信人对反映问题协商后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建议发信人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市住建局
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