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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

关于新区住房收费问题

  • 姓名:赵*
  • 信件内容:

    市长:

      您好!  

      1.新区部分小区住户开车进入小区需要交纳出入费,请问这是不是合理。

      2.新房不入住是否要缴纳暖气费,垃圾处理费,物业费等费用。

  • 来信日期:2014-10-02
回复
  • 办理部门:

    市物价局

  • 办理情况:

      一、物业管理区域内车辆停放服务费有关政策规定
      小区内交通工具停放服务价格须履行报批手续。按照《陕西省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工具停放服务价格管理办法》(陕价服发〔2012〕128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物业企业须提供所需资料和书面申请,上报物价部门审批,物业企业按照批准的项目和价格,办理《经营性服务价格(收费)证》,公示后方可收费。根据《办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进入物业管理区域内露天(含道路)停车场(所),停放时间不超过30分钟的所有车辆不得收取费用。
      二、空置房物业费等有关政策规定
      1、物业费。根据新出台的《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陕价服发〔2014〕85号)第二十条规定,经业主验收,因未装修不具备入住条件的空置房或入住后(含房屋装修)因故长期不使用的空置房,从验收或业主报告物业服务企业,经物业服务企业登记确认即日起,其物业服务费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收费标准70%交纳,本规定自2014年9月1日起执行。之前规定,入住后(含房屋装修)因故不使用住房,经物业服务企业登记确认后,从第七个月开始,按70%收取物业服务费。
      2、供热基本运行费。市政集中供暖按住建部、国家发改委文件要求,基本热价按30%、计量热价按70%收取,目前我市无市政集中供热,多为小区自备锅炉集中供暖系统。《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规定:自备供暖系统且未实行分户计量的小区,其采暖费由物业服务企业提出收费方案,征得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同意后据实收取。近年我市各小区对空置房供暖费采取的办法是:能分户控制的,可在采暖期开始前向物业企业提出申请,经物业企业确认后,收取基本热价,基本热价收取比例目前国家暂无相关具体规定,业主可与物业企业协商收取费用比例,一般在50%—60%之间。不能分户控制的,业主要全额缴费或与小区物业协商缴费比例。
      3、生活垃圾处理费。根据《铜川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缴管理办法》(铜政发〔2012〕27号)有关规定,城市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按2元/人?月收取。空置房不得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

     

    市物价局

    2014年10月13日

  • 办理状态: 已办结 受理时间: 2014-10-03 21:04 办理时间: 2014-10-08 1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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