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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

强制购买车位

  • 姓名:何**
  • 信件内容:

    尊敬的市长:

      您好!

      感谢您在百忙之中查看我的问题。10月1日起,我市物业管理办法正式实施,这对我们来说是件大好事。 其中:“第二十一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占用业主共有车库车位、道路、场地停放机动车辆的,由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决定是否收取场地占用费、收取标准和用途等事项。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决定收取机动车辆场地占用费的,场地占用费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业主委员会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收取。第二十二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需要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汽车的,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停放服务费单独列账,所得收益的百分之七十纳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其余部分可以用于补贴物业服务费。 ”

      我想问的是,在停车乱象严重的铜川,这办法该如何执行,让它不是一纸空谈,不仅仅流落为相关单位的实施方案,若是单位团购的房子,还未交房已经强制买了车位该怎么办?

  • 来信日期:2014-09-29
回复
  • 办理部门:

    市新区管委会

  • 办理情况:

    网民你好:

      根据《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有关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涉及机动车辆停放的收费有两部分:场地占用费和机动车辆停放服务费。
      场地占用费,是机动车辆停放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道路、场地而产生的费用。场地占用费由业主大会决定是否收取以及收取标准和用途等。业主大会决定收取场地占用费的,场地占用费属于全体业共有。
      机动车辆停放服务费,是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对指定场地(所)停放的机动车辆进行管理、提供服务所收取的费用。机动车辆停放服务费由物业服务企业提出报告,经物价部门审批后,按核定标准收取。依10月1日施行的《铜川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机动车辆停放服务费单独列账,所得收益的70%纳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其余部分可以用于补贴物业服务费。
      经调查,目前新区多数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经物价部门审批,收取着机动车辆停放服务费。尚未有小区收取场地占用费。(具体收费项目事项还可向物价部门咨询)
    来信反映单位团购房子时强制购买车位。经了解,单位团购房屋时,是向每位购房人告知了房屋与车位一同销售的情况,房屋购买行为是每位购房人的自主选择,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各自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如购房人对原购买行为反悔,可与开发建设单位协商或按合同约定的纠纷处理方式解决。

      联系人:张建岭         联系电话:3189562

    新区管委会
    9月30日

     

  • 办理状态: 已办结 受理时间: 2014-09-30 08:33 办理时间: 2014-09-30 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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