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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

供暖价格应当与煤炭价格同涨同跌

  • 姓名:陆*
  • 信件内容:

    尊敬的市长:

      您好!

      我想向您反映供暖价格问题。我认为供暖价格应当与煤炭价格同涨同跌,这样才公平。我看到新闻说,据统计,今年8月,受煤炭市场需求较弱,煤炭供应充足影响,陕西煤炭价格同比下降9.76%。预计后期煤炭市场仍将持续低迷。陕西物价局价格监测分局价格监测分析师宋瑞华说:“三季度是煤炭市场的传统销售淡季,加之国内政策缺乏利好刺激,煤炭价格很难得到有效提升,预计三季度我省煤炭价格整体将仍以弱势运行,呈下降走势。” 目前城市供暖价格,随着燃料成本往上走,供暖价格跟着往上调,现在燃料成本往下走,供暖价格也应当下调。供暖价格是否应当与煤炭价格同涨同跌呢?既然煤炭降价,为何取暖费不降价呢,作为一个普通的职工,收入实在是很少,每个冬季所交的取暖费对我们来说不是个小数目啊。眼看着11月份就要来了,很快就要交取暖费了,希望能够在取暖季节到来之前,市政府相关部门可以定一个合理的取暖费价格,希望市长能够理解我们,帮助我们解决困难,感激不尽。

  • 来信日期:2014-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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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理部门:

    市物价局

  • 办理情况:

    网民你好:

      集中供热分市政集中供热和小区自备锅炉集中供热两种。市政集中供热价格属于政府定价,目前我市尚无市政集中供热,多采取小区自备锅炉集中供热。实行社会化物业服务的居民小区自备锅炉供热价格不在政府定价范畴内,实行协商备案管理。
      由于小区自备供热系统受能源(煤炭、水煤浆、天然气等)、设备、入住率、供暖面积、房地产商优惠政策等因素影响,各个小区取暖成本高低不一。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或调整自备锅炉供热价格,必须遵循合理补偿成本,公平负担,充分协商,公开透明的原则,由供热单位根据上年度供热成本运行费用情况,提出本年度拟定供热价格方案,在征得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同意,或与用热人协商并征得三分之二以上用热人同意(签字确认)后,到价格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经公示后执行。采暖期结束后,须向业主公布收支情况,并报价格主管部门。

    铜川市物价局
    9月29日

     

  • 办理状态: 已办结 受理时间: 2014-09-24 10:38 办理时间: 2014-09-24 1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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