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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

来源: 发布时间:2007-10-07 18:52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为减轻患者就医费用,逐步解决人民群众看病贵、看病难问题,市卫生局制定出台了《铜川市卫生局在部分医疗机构间实行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在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前提下,在全市二级及二级以上医疗机构间实行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规定》明确提出了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的原则和详细的互认项目,并对互认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一是要求二级及二级以上医院要加强领导,根据《规定》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落实好对外单位检查检验结果认可工作,避免不必要和重复的检查。二是加强本单位的检查检验质量控制工作,努力提高检查、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可靠性。
        市卫生局负责本市医疗机构医学检查检验结果相互认可工作的督查指导,对不按规定开展医学检查、检验结果相互确认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将予以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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