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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管理办法》

来源:市水务局 发布时间:2022-07-21 10:09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水库除险加固和运行管护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1〕8号)精神,落实省政府加强水库安全运行管理工作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管理,提升质量安全管理水平,全面完成“十四五”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任务,根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和水利部《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管理办法》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型病险水库,是指已完成大坝注册登记总库容大于或等于10万立方米,小于1000万立方米,经安全鉴定为三类坝的小型水库。

第三条  各地应建立落实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责任制。

(一)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负责本辖区所属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落实市县资金投入,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做好项目的建设实施。

(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前期工作和建设实施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考核。

(三)项目法人负责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具体实施,按照批复的建设内容和工期完成各项建设任务。

第四条  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安排应遵循区分轻重缓急、前期工作充分的原则,优先安排病险程度较重,下游有城镇、人口密集村庄或重要基础设施,一旦发生垮坝失事影响范围广、损失大的小型病险水库;承担供水、灌溉等重要生活、生产保障功能的小型病险水库;与水库下游经济和生态关系密切,除险加固后效益显著的小型病险水库;前期工作扎实到位,地方配套资金落实,运行管护机制健全的小型病险水库。

第五条  各地应按照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要求,统筹推进除险加固和运行管护工作,结合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的实施,建设完善雨水情测报、监测预警、防汛道路、通讯设备、管理用房等配套管理设施,落实水库管护主体、责任和人员,健全运行管护机制,提升管理水平。

第二章  前期工作

第六条  各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属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的前期工作,所需前期工作经费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

第七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利部《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和《坝高小于15米的小(2)型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试行)》,组织有关单位对本辖区所属小型水库进行大坝安全鉴定。

第八条  大坝安全鉴定中安全评价应当由具备《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规定的相关行业资质单位或水利部公布的具有安全评价能力的单位承担,保证鉴定成果质量满足要求。

第九条  省水利厅负责组织实施鉴定为三类坝的水库大坝安全鉴定成果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核查意见具体指出大坝病险的内容、部位、程度等,明确大坝安全类别。

第十条  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直接进行初步设计,初步设计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设计单位应针对安全鉴定成果及核查意见提出的病险问题,充分论证除险加固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初步设计,根据需要补充开展地质勘察、测量等工作,保证设计质量。超出安全鉴定核查意见的建设任务,原则上不得列入初步设计的建设内容。

第十一条  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初步设计原则上不能改变原工程规模。

除险加固设计除解决安全鉴定存在的病险问题外,还应逐库复核解决防洪标准低、结构不稳定、渗流不安全、泄洪能力不足等问题。其中,泄洪能力复核应以保障水库不垮坝为原则;坝顶路面应进行硬化处理;条件允许应复核加大放水设施的泄流能力。

涉及雨水情测报和大坝安全监测设施建设内容的,应当与陕西省小型水库雨水情测报和大坝安全监测设施建设项目统筹考虑,避免重复建设。

第十二条  小(1)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初步设计由省水利厅进行审批。小(2)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初步设计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批,报省水利厅备案。

项目初步设计一经批复,原则上不得变更建设内容。确需变更的,应按规定履行相应程序,重大设计变更应报原审批部门审批。任何设计变更不得降低工程防洪标准和质量标准。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三条  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

第十四条  各地应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组建项目法人,配备满足工程建设需要的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应具备相应的管理能力和工程建设管理经验,其中技术负责人应为专职人员并具备水利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执业资格。

各地根据实际可采用集中建设管理模式,由一个项目法人负责多个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建设。

不能按照上述要求组建项目法人的,可通过委托代建、项目管理总承包、全过程咨询等方式,引入社会专业技术力量,履行项目法人管理职责。

第十五条  各地应按照有关规定通过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等形式确定项目参建单位。在符合规定的前提下,可采取多个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打捆方式进行招标。

第十六条  监理单位应具备相应的监理资质和履职能力,配备足额、符合要求的监理力量,落实常驻监理人员,按规范实施监理。有多个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的市、县(区),可将监理业务打捆招标确定监理单位。

第十七条  项目法人应按规定及时与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和材料供应等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加强合同履约管理。各参建单位必须严格依照合同约定,切实履行合同义务,承担合同责任。

第十八条  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原则上应在项目资金下达之日起一年内完工,并及时进行主体工程完工验收。主体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方可蓄水运行。

第十九条  项目法人应参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和归档项目建设全过程资料,加强档案管理,同步实现档案数字化、信息化,向省水利厅汇交立项和验收相关档案。

第二十条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法人应及时向水库运行管理单位办理移交手续,包括工程实体、其他固定资产和工程档案资料等。

第四章  质量与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对辖区内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法人对工程建设质量负首要责任,应设置质量管理机构,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督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和材料供应等参建单位建立质量保证体系,落实质量管理主体责任。

第二十三条  项目法人和其他参建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强化安全生产措施,加强安全生产培训,严防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第二十四条  项目法人应根据项目工期要求,按照规定编制施工度汛方案,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严格执行,确保工程安全度汛。正在实施除险加固的病险水库原则上汛期应空库运行。

第二十五条  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项目法人和其他参建单位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建筑物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项目法人和其他参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工作调动、退休等原因离开该单位后,被发现在该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仍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中省财政补助资金使用应严格遵守《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优先用于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大坝稳定、渗流安全、泄洪安全、金属结构等主体工程建设,对基本的管理设施、防汛道路等按标准从严控制。

第二十七条 省水利厅根据《全国“十四五”水库除险加固和运行管护实施方案》和中省水利发展资金年度安排,会同省财政厅制定全省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应于每年8月31日前将前期工作完备的项目联合上报,项目须按照轻重缓急排序。

第二十八条 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中省补助资金按照“早建早补、晚建晚补、定额补助、总额控制”的原则予以安排,中省资金按照小(1)型水库每库450万元、小(2)型水库每库171万元进行测算补助,项目投资超出中省补助部分由市、县(区)分别承担,项目投资小于中省补助标准部分由省水利厅商省财政厅调剂安排。

第二十九条 省水利厅商财政厅下达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计划。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商财政部门下达本地区项目计划。

第三十条 项目计划下达后,必须严格执行,原则上不得变更调整。如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调整的,必须及时报经省水利厅批准。对资金下达后6个月内未开工无实际支出的资金,原则上应收回统一另行安排。

第三十一条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及时足额落实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建设配套资金。

第三十二条   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陕西省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做好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并于每年6月底前上报上年度项目绩效自评结果。

第三十三条  项目法人在完成全部建设任务后,应按照规定及时组织编制竣工财务决算。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监管机制,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对辖区内所属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小型病险水库项目管理台账,逐库落实除险加固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及时跟踪掌握项目实施情况,完善项目信息报送机制,及时在全国水利建设项目管理及投资信息直报系统、全国水库运行管理信息系统更新项目信息,上传相关资料。省水利厅根据工作任务进展情况建立通报制度,并抄送市、县(区)人民政府。

第三十六条 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设计、承建、招标代理等单位纳入水利行业信用监管范围,依照《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规定实施信用动态监管,在省级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公开相关信用信息。

第三十七条  各级应当将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实施纳入河湖长制考核体系,完善监督考核办法。省水利厅对各地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考核。

第三十八条  各级应当建立健全小型病险水库项目责任追究机制,对项目前期工作、建设管理和资金使用管理存在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落实不力的责任单位和相关人员实施责任追究。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2年6月10日起施行。


网络编辑:安磊
信息审核:付恒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