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野生鸟类资源保护,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严厉打击非法猎捕、交易、饲养野生鸟类等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现通告如下:
一、禁止使用毒药、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捕鸟网等工具和国家禁止的其他工具猎捕野生鸟类,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捣毁巢穴、网捕等方法猎捕野生鸟类。
二、禁止非法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及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鸟类及其制品。
三、禁止为非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鸟类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发布广告。
四、禁止杀害、食用野生鸟类。
五、禁止网络平台、商品交易市场、餐饮场所等交易、消费场所,以及运输、仓储、快递或者商品交易等经营者,为非法出售、购买、食用及利用野生鸟类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展示、交易、消费的条件、场所或者其他服务。
六、禁止非法运输、携带、寄递野生鸟类及其制品,货运、客运、邮政、快递等企业对托运、携带、寄递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查验其相关证件、文件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对不符合规定的,不得承运、寄递。
七、禁止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特许猎捕证、狩猎证、人工繁育许可证及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野生鸟类及其制品的批准文件。
八、禁止破坏野生鸟类的繁殖地、停歇地、迁飞通道。严禁干扰候鸟栖息、繁衍及迁徙活动。
九、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受伤、病弱、饥饿、受困、迷途的野生鸟类,应当及时联系当地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
十、任何组织和个人不能随意放生野生鸟类,不得放生外来物种,避免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
十一、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主动上交已持有的野生鸟类及其制品的,依法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上交地址:铜川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工作站,铜川新区政务大楼二楼)。对因伤残、病弱等特殊原因无法自行送达的持有人,可拨打服务电话联系工作人员上门收取。
十二、鼓励广大群众对非法猎捕、杀害、交易、饲养、食用野生鸟类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举报。对经查实有效的,将给予奖励,并严格保护举报人个人信息。
十三、对违反本通告规定,非法猎捕、杀害、交易、饲养、食用野生鸟类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举报、服务电话:0919-3388131
铜川市野生动物救治中心(心爱宠物诊疗中心),新区铁诺小区南门以西50米。
铜川市林业局 铜川市公安局 铜川市交通运输局
铜川市农业农村局 铜川市市场监管局 铜川市邮政管理局2025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