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七十一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7年8月30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动物疫病的预防
第三章动物疫情的报告、通报和公布
第四章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
第五章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
第六章动物诊疗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八章保障措施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十章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