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农业农村局,新区农业农村局:
现将《铜川市农村公厕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铜川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11月4日
铜川市农村公厕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农村公共厕所(以下简称“农村公厕”)管理,切实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提升农民群众生活品质,助力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粪便无害化卫生要求》(GB7959-2012)、《农村公共厕所建设与管理规范》(GB/T38353-2019)、《铜川市农村公共厕所建设标准(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厕,是指由农业农村部门牵头建设,在农村地区公共场所独立设置或依附于其他建筑,供社会公众使用的厕所,主要包括集镇广场、集中居住区、交通沿线、集贸市场等区域的公共厕所。
第二章 管理责任
第三条 农村公厕管理使用坚持公益性、便民性、开放性,村委会是农村公厕管理的主体责任单位,区县农业农村部门和乡镇(街道)是农村公厕监督管理责任单位。
第四条 农村公厕产权归村委会所有。区县农业农村部门、乡镇(街道)建设的农村公厕应在建成后三个月内,按程序向村委会进行确权移交。
第五条 农村公厕按照“谁所有、谁管护”的原则,区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辖区农村公厕建设使用效果评价,乡镇(街道)负责本辖区农村公厕的建设规划、维护管理规范编制和监督管理,定期检查卫生保洁、使用开放等情况。村委会负责建立健全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人,组织做好辖区内农村公厕的日常保洁、维护维修、化粪池清掏及资源化利用等工作。鼓励通过设置公益性岗位、购买服务、村民轮值、引入专业化服务等多种方式,参与农村公厕管护。
第六条 农村公厕以乡镇(街道)为单位进行登记造册。以行政村为单位建立配套设施及保洁用具管理清单,并健全保管、使用、维修、损坏赔偿等配套制度。
第七条 村委会应在农村公厕醒目位置悬挂管护制度和管理公示牌,公示牌内容包括厕所名称、管护单位、责任人、监督电话等信息。
第八条 乡镇(街道)和村委会应积极引导农民群众在使用农村公厕时自觉遵守秩序,爱护设备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停用和改变农村公厕用途,损坏、占用、拆除农村公厕的,应予以赔偿。
第三章 服务供给
第九条 农村公厕每天开放时间不少于12小时。因设施设备故障维修等原因需暂停开放的,应当及时维修并公示停用期限。
第十条 农村公厕的设备设施维护、卫生清洁应符合以下标准和要求:
(一)应定时巡检、维护,保存相关管护记录;
(二)内部设施、外部标志完好,公厕内照明和通风状况良好,排水、排污管道通畅;
(三)建有无障碍设施的农村公厕,保持设施功能安全、完好;
(四)农村公厕周边环境整洁,无垃圾、粪便、污水等污物;
(五)农村公厕入口处道路、台阶及内部地面无积水、积雪、结冰,有防滑措施;
(六)农村公厕的垃圾桶适时清理,大、小便池卫生整洁,无堵塞、无满溢、无蝇蛆、无明显臭味,化粪池密闭,设施设备外观干净。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一条 农村公厕应配备专(兼)职保洁员,原则上每个农村公厕配备1名保洁员。保洁人员由村委会按程序选用,要向农村有劳动能力的监测人群或低收入群体倾斜。由村委会与保洁员签订协议,明确工作任务、责任等内容。
第十二条 村委会应加强对保洁员的日常管理和培训指导,农村公厕保洁员应熟悉公厕保洁的相关要求和标准,熟练掌握设备设施的正确使用方法,按照制度要求进行保洁工作,发现故障、损坏应及时报修。
第十三条 建立政府补助、村集体补贴、社会资金参与相结合的多元化资金保障机制。市级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工作奖补资金可用于农村公厕管护,区县农业农村部门应积极筹措各类财政资金对农村公厕管护予以保障,不足部分由村委会自筹,可利用村集体经济收益资金开展农村公厕管护,以上管护资金主要用于保洁员工资、农村公厕设施设备维护和粪污清掏。
第十四条 积极推进农村厕所粪污无害化处理与资源化利用,鼓励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生态农业发展相结合,就近就地消纳利用,发展绿色生态农业。
第五章 监督指导
第十五条 乡镇(街道)应把农村公厕管理作为乡村振兴战略的具体任务,建立健全农村公厕维护管理的监督检查机制,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力度。
第十六条 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应每年组织对乡镇(街道)农村公厕运行管理工作进行督促指导,对于管理科学规范、卫生清洁到位、社会满意度高的村,每年在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工作奖补资金中予以倾斜支持;对管理缺失、环境卫生脏乱差、作用发挥不明显的,进行通报批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各区县农业农村部门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与上级文件及法律法规不符的,以上级文件及法律法规为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