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主体事项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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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主体1:畜牧兽医与渔业渔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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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执法事项名称 |
执法类别 |
执法依据 |
责任机构 |
责任人员 |
1 |
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七条、第二十八条 |
畜牧兽医与渔业渔政局 |
唐振兴 |
2 |
饲料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核发 |
行政许可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 |
畜牧兽医与渔业渔政局 |
唐振兴 |
3 |
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审批 |
行政许可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七条 |
畜牧兽医与渔业渔政局 |
唐振兴 |
执法主体2:执法监管与市场信息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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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执法事项名称 |
执法类别 |
执法依据 |
责任机构 |
责任人员 |
1 |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八条 |
执法监管与市场信息科 |
王延红 |
执法主体3:种植业与农田建设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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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执法事项名称 |
执法类别 |
执法依据 |
责任机构 |
责任人员 |
1 |
农作物种子、食用菌菌种质量检验机构资质认定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 |
种植业与农田建设科 |
孙涛 |
2 |
对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经营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活动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九条 |
种植业与农田建设科 |
孙涛 |
3 |
对耕地质量保护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第十条 |
种植业与农田建设科 |
孙涛 |
4 |
对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四十六条 |
种植业与农田建设科 |
孙涛 |
5 |
种子、肥料等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三条 |
种植业与农田建设科 |
孙涛 |
6 |
种子生产、经营、贮用场所现场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五十条 |
种植业与农田建设科 |
孙涛 |
7 |
种子市场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六条 |
种植业与农田建设科 |
孙涛 |
8 |
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六条 |
种植业与农田建设科 |
孙涛 |
执法主体4:科技与农机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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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执法事项名称 |
执法类别 |
执法依据 |
责任机构 |
责任人员 |
1 |
定期对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二十条 |
科技与农机管理科 |
侯鹏 |
2 |
对道路外行驶作业的农业机械安全检查 |
行政检查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
科技与农机管理科 |
侯鹏 |
3 |
对农业机械维修及配件经营的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
科技与农机管理科 |
侯鹏 |
4 |
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 |
科技与农机管理科 |
侯鹏 |
5 |
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
科技与农机管理科 |
侯鹏 |
执法主体5:改革社会事业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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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执法事项名称 |
执法类别 |
执法依据 |
责任机构 |
责任人员 |
1 |
筹资筹劳的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农业部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八条 |
改革社会事业科 |
张飞 |
2 |
对农村土地承包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七条 |
改革社会事业科 |
张飞 |
3 |
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综合检查 |
行政检查 |
《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第八条 |
改革社会事业科 |
张飞 |
执法主体6: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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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执法事项名称 |
执法类别 |
执法依据 |
责任机构 |
责任人员 |
1 |
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主动召回的;生产企业对召回的产品不予以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的,不停止销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
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
屈红安、支静、吴升印 |
2 |
对不按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进行动物诊疗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
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
屈红安、支静、吴升印 |
3 |
对不按规定免疫、检测、清洗、消毒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二条 |
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
屈红安、支静、吴升印 |
4 |
对不按照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七十四条 |
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
屈红安、支静、吴升印 |
5 |
对不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和有关标准对采购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用于饲料添加剂生产的原料进行查验或者检验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过程中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和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的;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经产品质量检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
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
屈红安、支静、吴升印 |
6 |
对不合格的种子未采取措施予以处理,致使劣质种子流入市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五条 |
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
段芳丽 |
7 |
对不能保持农机设备、人员等维修技术条件符合要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
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
秦龙 |
8 |
对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在卫生用农药以外的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未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
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
段芳丽 |
9 |
对擅自发布动物疫情的,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动物疫病规定的;藏匿、转移、挖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二条 |
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
屈红安、支静、吴升印 |
10 |
对不遵守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的;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违规发布动物疫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二条 |
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
屈红安、支静、吴升印 |
11 |
对采购、使用未依法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依法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原材料;出厂销售未经质量检验合格并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农药;生产的农药包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不召回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
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
段芳丽 |
12 |
对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六条 |
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
屈红安、支静、吴升印 |
13 |
对抽查检验连续2次不合格的;药效不确定、不良反应大以及可能对养殖业、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或者存在潜在风险的;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的兽药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
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
屈红安、支静、吴升印 |
14 |
对从事动物疫病研究与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违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四条 |
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
屈红安、支静、吴升印 |
15 |
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环节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四条 |
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
屈红安、支静、吴升印 |
16 |
对动物诊疗机构超出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定的诊疗活动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变更从业地点、诊疗活动范围未重新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 |
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
屈红安、支静、吴升印 |
17 |
对发生农业机械事故后企图逃逸的、拒不停止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农业机械的作业或者转移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
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
秦龙 |
18 |
对假冒、伪造、转让或者买卖农业转基因生物有关证明文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
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
段芳丽 |
19 |
对假冒、伪造或者买卖许可证明文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
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
段芳丽 |
20 |
对假冒授权品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三条 |
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
段芳丽 |
21 |
对经检验、检查发现农业机械存在事故隐患,经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告知拒不排除并继续使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陕西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
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
秦龙 |
22 |
对境外企业在中国直接销售兽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
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
屈红安、支静、吴升印 |
23 |
对境外企业直接在中国销售农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
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
段芳丽 |
24 |
对拒绝或者阻碍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
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
段芳丽 |
25 |
对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不配备相应的服务设施和技术人员,没有兑现服务承诺,只收费不服务或者多收费少服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
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
秦龙 |
26 |
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用于饲养的非乳用、非种用动物和水产苗种到达目的地后,未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八条 |
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
屈红安、支静、吴升印 |
27 |
对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
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
屈红安、支静、吴升印 |
28 |
对冒用、使用伪造、出租、出借、转让的牲畜定点屠宰证、章、标志牌,非法从事牲畜屠宰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陕西省牲畜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
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
屈红安、支静、吴升印 |
29 |
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对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或者销售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农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四条 |
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
段芳丽 |
30 |
对农产品包装材料不符合要求,未按照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使用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包装材料等,或者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包装材料等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质量安全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二条 |
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
段芳丽 |
31 |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七条 |
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
段芳丽 |
32 |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六十五条 |
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
段芳丽 |
33 |
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财会人员离任未按规定清交集体财产,移交帐务和财务手续、拒不改正或者隐匿、销毁会计帐簿、凭证和档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陕西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
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
秦龙 |
34 |
对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
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
段芳丽 |
35 |
对农药经营者违法经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
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
段芳丽 |
36 |
对农药生产企业不执行原材料进货、农药出厂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
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
段芳丽 |
37 |
对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配件维修农业机械,或者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或者承揽维修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
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
秦龙 |
38 |
对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二条 |
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
段芳丽 |
39 |
对侵犯植物新品种、假冒授权品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三条 |
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
段芳丽 |
40 |
对取得果树种子苗木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许可证范围生产、经营果树种子苗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 |
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
段芳丽 |
41 |
对擅自移动、损毁禁止生产区标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
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
段芳丽 |
42 |
对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
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
屈红安、支静、吴升印 |
43 |
对设立农业机械维修厂(点),不具备相应的技术条件,没有配备相应技术等级的维修人员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
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
秦龙 |
44 |
对生产、经营假、劣果树种子苗木;禁止销售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果树种子苗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五条 |
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
段芳丽 |
45 |
对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四条 |
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
段芳丽 |
46 |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
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
屈红安、支静、吴升印 |
47 |
对牲畜定点屠宰厂(场)停业未按规定按时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
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
屈红安、支静、吴升印 |
48 |
对牲畜定点屠宰厂(场)未按要求报送屠宰、销售等相关信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
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
屈红安、支静、吴升印 |
49 |
对牲畜定点屠宰厂(场)未经批准擅自改建、扩建的,或者改建、扩建后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投入使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
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
屈红安、支静、吴升印 |
50 |
对牲畜定点屠宰厂(场)未召回其不安全畜类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
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
屈红安、支静、吴升印 |
51 |
对牲畜定点屠宰厂(场)向牲畜、畜类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
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
屈红安、支静、吴升印 |
52 |
对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
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
段芳丽 |
53 |
对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
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
屈红安、支静、吴升印 |
54 |
对使用种猪、晚阉猪屠宰加工鲜、冻片猪肉和分割鲜、冻猪瘦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 |
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
屈红安、支静、吴升印 |
55 |
对试验、生产、推广带有农业植物检疫对象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或者未经批准在非疫区进行检疫对象活体试验研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二十四条 |
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
段芳丽 |
56 |
对收购禁止收购的生鲜乳,违规收购生鲜乳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
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
屈红安、支静、吴升印 |
57 |
对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的,兽药包装上未附有标签和说明书,或者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
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
屈红安、支静、吴升印 |
58 |
对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拆零销售原料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
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
屈红安、支静、吴升印 |
59 |
对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不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
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
屈红安、支静、吴升印 |
60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的;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产品购销台账制度的;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
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
屈红安、支静、吴升印 |
61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依照规定实行采购、生产、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产品留样观察制度的、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
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
屈红安、支静、吴升印 |
62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遵守限制性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
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
屈红安、支静、吴升印 |
63 |
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二条
|
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
屈红安、支静、吴升印 |
64 |
对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 |
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
屈红安、支静、吴升印 |
65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储藏运输动物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 |
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
屈红安、支静、吴升印 |
66 |
对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农作物品种或者林木良种的,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及对已撤销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八条 |
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
段芳丽 |
67 |
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
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
秦龙 |
68 |
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没有实行登记制度、未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继续使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
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
秦龙 |
69 |
对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试验、生产、推广带有植物检疫对象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或者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禁止在非疫区进行检疫对象活体试验研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 |
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
段芳丽 |
70 |
对违反《植物检疫条例》规定,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 |
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
段芳丽 |
71 |
对违反《植物检疫条例》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 |
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
段芳丽 |
72 |
对违反《陕西省果业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假、劣果树种子苗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陕西省果业条例》第四十五条 |
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
段芳丽 |
73 |
对违反关于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
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
段芳丽 |
74 |
对违反种子包装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 |
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
段芳丽 |
75 |
对违规使用农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
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
段芳丽 |
76 |
对为非法牲畜屠宰活动提供屠宰场所、产品储存设施,或者为牲畜注水以及注入其他物质提供场所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
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
屈红安、支静、吴升印 |
77 |
对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明文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
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
段芳丽 |
78 |
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的,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
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
秦龙 |
79 |
对伪造、涂改、买卖、转让农业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 |
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
段芳丽 |
80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规定,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家畜系谱,销售、收购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或者重复使用标识的,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配套系的,使用的种畜禽不符合种用标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八十五条 |
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
屈红安、支静、吴升印 |
81 |
对未按照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人数平均分配,发包到户,剥夺、侵害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未按规定承包年限发包土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六条 |
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
|
82 |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
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
秦龙 |
83 |
对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
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
屈红安、支静、吴升印 |
84 |
对未办理登记手续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
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
秦龙 |
85 |
对未进行免疫接种、监测或检测不合格、运载工具未消毒清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二条 |
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
屈红安、支静、吴升印 |
86 |
对未经批准采集或者采伐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的天然果树种质资源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七条 |
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
段芳丽 |
87 |
对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
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
屈红安、支静、吴升印 |
88 |
对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条 |
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
屈红安、支静、吴升印 |
89 |
对未经许可进出口种子的,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境内销售的;从境外引进农作物或者林木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作为种子在境内销售的;进出口假、劣种子或者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的种子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一条 |
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
段芳丽 |
90 |
对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擅自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六条 |
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
屈红安、支静、吴升印 |
91 |
对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 |
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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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
对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经营假农药;在农药中添加物质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
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
段芳丽 |
93 |
对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或者生产假农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
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
段芳丽 |
94 |
对未取得培训许可擅自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业务的,未按统一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规定教材进行培训的,聘用未经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拖拉机驾驶员培训教学工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
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
秦龙 |
95 |
对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生鲜乳收购站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后,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继续从事生鲜乳收购的;生鲜乳收购站收购禁止收购的生鲜乳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
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
屈红安、支静、吴升印 |
96 |
对未取得牲畜定点屠宰证书擅自从事牲畜屠宰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
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
屈红安、支静、吴升印 |
97 |
对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
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
秦龙 |
98 |
对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 |
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
段芳丽 |
99 |
对未依照《植物检疫条例》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 |
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
段芳丽 |
100 |
对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
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
屈红安、支静、吴升印 |
101 |
对无正当理由使国有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六十六条 |
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
屈红安、支静、吴升印 |
102 |
对无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
屈红安、支静、吴升印 |
103 |
对无证生产销售肥料;肥料有效成分不足、标签不规范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
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
段芳丽 |
104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规定,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规定生产经营,或者伪造、变造、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八十二条 |
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
屈红安、支静、吴升印 |
105 |
对乡村兽医不按照规定区域从业的;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
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
屈红安、支静、吴升印 |
106 |
对乡村兽医在动物诊疗服务活动中,违法使用兽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
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
屈红安、支静、吴升印 |
107 |
对销售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 |
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
段芳丽 |
108 |
对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四条 |
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
段芳丽 |
109 |
对销售动物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八十五条 |
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
屈红安、支静、吴升印 |
110 |
对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或者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
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
屈红安、支静、吴升印 |
111 |
对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八十五条 |
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
屈红安、支静、吴升印 |
112 |
对销售种畜禽违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八十五条 |
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
屈红安、支静、吴升印 |
113 |
对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八十六条 |
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
屈红安、支静、吴升印 |
114 |
对研制新兽药不具备规定的条件擅自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或者在实验室阶段前未经批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
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
屈红安、支静、吴升印 |
115 |
对养殖者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
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
屈红安、支静、吴升印 |
116 |
对养殖者使用违规饲料、饲料添加剂及其他违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
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
屈红安、支静、吴升印 |
117 |
对用拖拉机从事客运和违法载人、驾驶、操作不符合安全规定的农业机械、醉酒驾驶、操作农业机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
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
秦龙 |
118 |
对不符合《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
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
屈红安、支静、吴升印 |
119 |
对越权发包土地的;以家庭承包方式发包土地,未按照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人数平均分配,发包到户的;剥夺、侵害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未按规定承包年限发包土地的;逾期未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或者扣留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确权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九条 |
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
秦龙 |
120 |
对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的、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饲喂动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
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
屈红安、支静、吴升印 |
121 |
对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七条 |
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
段芳丽 |
122 |
对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
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
屈红安、支静、吴升印 |
123 |
对转让、涂改、伪造免疫耳标和检疫合格证明、验讫印章、检疫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三条 |
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
屈红安、支静、吴升印 |
124 |
对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三条 |
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
屈红安、支静、吴升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