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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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2023年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来源:市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2023-11-15 15:52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为有效维护全市农业生产经营秩序,保护农民合法权益,2023年,我市各级农业综合执法机构聚焦重点领域、重要农时和关键环节,充分发挥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护农保障作用,加大违法案件查处力度,查办了一批震慑效果好、示范效应强的案件。铜川市农业农村局从中选取6个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一、铜川市耀州区某养殖专业合作社销售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

2022年11月11日,铜川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耀州大队接到铜川市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和检测报告,显示耀州区某养殖专业合作社涉嫌销售的鸡蛋不符合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安全标准。耀州大队执法人员对该合作社负责人进行了询问和调查取证。经立案查明,当事人在产蛋期使用了产蛋期禁用兽药地美硝唑,违法行为属实。当事人销售该批次鸡蛋154.2公斤,单价9.4元/公斤,获利1449元。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结合《陕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2月10日,铜川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449元,并处罚款7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铜川市印台区某农贸服务部经营劣质农药案

2023年4月12日上午,在全市联合执法检查中,执法人员在对印台区某农贸服务部检查时,发现该门店经营的农药草甘膦铵盐14袋、烟.莠.滴辛酯1瓶、硝磺.莠去津1瓶、精喹禾灵67袋,均超过质量保证期。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经立案调查,涉案过期农药货值金额445元,超过质量保证期再无销售。按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和《陕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之规定,2023年5月31日铜川市印台区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劣质农药,并处以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 铜川市王益区某农资门店销售应当包装而未包装的种子案

2023年4月17日,铜川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全市农资打假联合执法专项行动中对王益区某农资门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在该门店经营区域柜台上摆放有1袋已拆包的正大12号玉米杂交种子。经立案调查,当事人承认销售应当包装而未包装的种子,拆包销售的种子货值金额44.2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销售的种子应当加工、分级、包装。但是不能加工、包装的除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和《陕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之规定,2023年7月10日铜川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四、铜川市某农资有限公司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案

2023年8月23日,铜川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铜川新区某农资有限公司开展日常检查时,发现其经营场所摆放有噻虫·氟氯氰65袋、28-表高芸苔素内酯48瓶(规格100ml/瓶),28-表高芸苔素内酯22瓶(规格260ml/瓶)3种农药,该公司负责人拿不出农药经营许可证,称本店的农药只作为农户购买肥料的赠品。经立案查明,该公司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属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按照《农药管理条例》五十五条和《陕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之规定,铜川市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经营农药的行为,2023年10月23日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经营的3种农药,处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铜川市新区某宠物生活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饲料案

2023年9月4日,铜川市农业农村局接到“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转办的市民投诉,新区某宠物生活超市出售过期商品。 9月5日铜川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到店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发现,经营门店的库房里摆放有被投诉的同批次宠物营养补充剂肠胃宝5盒,超过保质期。经立案查明,当事人销售的宠物营养补充剂肠胃宝有效期至2023年7月11日,在该批产品超过保质期后销售1盒,获利45元;库存的同批次产品5盒于8月11日下架入库。当事人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铜川市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结合《陕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11月18日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5元,违法经营的产品宠物营养补充剂肠胃宝5盒,并处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六、铜川市新区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案

2023年10月26日,铜川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新区日常执法检查中发现,新区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外销的苹果未开具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现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该企业限期完成整改。11月8日,铜川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该企业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未按要求整改,外销的苹果仍未开具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该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铜川市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现场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决定。


网络编辑:孙丹
信息审核:张克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