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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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农业农村局权责清单2022年

来源:市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2022-04-19 11:03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序号

职权类别

职 权 名 称

备注

 

1

行政处罚

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主动召回的;生产企业对召回的产品不予以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的,不停止销售的处罚

市级保留

 

2

行政处罚

对不按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进行动物诊疗活动的处罚

市级保留

 

3

行政处罚

对不按规定免疫、检测、清洗、消毒的处罚

市级保留

 

4

行政处罚

对不按照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的处罚

市级保留

 

5

行政处罚

对不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和有关标准对采购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用于饲料添加剂生产的原料进行查验或者检验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过程中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和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的;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经产品质量检验的处罚

市级保留

 

6

行政处罚

对不合格的种子未采取措施予以处理,致使劣质种子流入市场的处罚

市级保留

 

7

行政处罚

对不能保持农机设备、人员等维修技术条件符合要求的处罚

市级保留

 

8

行政处罚

对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在卫生用农药以外的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未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的处罚

市级保留

 

9

行政处罚

对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的;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发布动物疫情的处罚

市级保留

 

10

行政处罚

对不遵守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的;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违规发布动物疫情的处罚

市级保留

 

11

行政处罚

对采购、使用未依法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依法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原材料;出厂销售未经质量检验合格并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农药;生产的农药包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不召回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的处罚

市级保留

 

12

行政处罚

对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处罚

市级保留

 

13

行政处罚

对蚕种管理过程中违法行为的处罚

市级保留

 

14

行政处罚

对抽查检验连续2次不合格的;药效不确定、不良反应大以及可能对养殖业、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或者存在潜在风险的;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的兽药用的处罚

市级保留

 

15

行政处罚

对从事动物疫病研究与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违规行为的处罚

市级保留

 

16

行政处罚

对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的处罚

市级保留

 

17

行政处罚

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环节违法行为的处罚

市级保留

 

18

行政处罚

对动物诊疗机构超出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定的诊疗活动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变更从业地点、诊疗活动范围未重新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处罚

市级保留

 

19

行政处罚

对发生农业机械事故后企图逃逸的、拒不停止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农业机械的作业或者转移的处罚

市级保留

 

20

行政处罚

对假冒、伪造、转让或者买卖农业转基因生物有关证明文书的处罚

市级保留

 

21

行政处罚

对假冒、伪造或者买卖许可证明文件的的处罚

市级保留

 

22

行政处罚

对假冒授权品种的处罚

市级保留

 

23

行政处罚

对经检验、检查发现农业机械存在事故隐患,经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告知拒不排除并继续使用的处罚

市级保留

 

24

行政处罚

对境外企业在中国直接销售兽药的处罚

市级保留

 

25

行政处罚

对境外企业直接在中国销售农药的处罚

市级保留

 

26

行政处罚

对拒绝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的处罚

市级保留

 

27

行政处罚

对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不配备相应的服务设施和技术人员,没有兑现服务承诺,只收费不服务或者多收费少服务的处罚

市级保留

 

28

行政处罚

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用于饲养的非乳用、非种用动物和水产苗种到达目的地后,未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处罚

市级保留

 

29

行政处罚

对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处罚

市级保留

 

30

行政处罚

对冒用、使用伪造、出租、出借、转让的牲畜定点屠宰证、章、标志牌,非法从事牲畜屠宰活动的处罚

市级保留

 

31

行政处罚

对冒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质量标志的处罚

市级保留

 

32

行政处罚

对冒用无公害农产品基地名称或者无公害农产品标识的处罚

市级保留

 

33

行政处罚

对农产品包装材料不符合要求、装过程中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未按照规定标识、冒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等质量标志、应当包装的农产品未经包装销售的处罚

市级保留

 

34

行政处罚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处罚

市级保留

 

35

行政处罚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的处罚

市级保留

 

36

行政处罚

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财会人员离任未按规定清交集体财产,移交账务和财务手续、拒不改正或者隐匿、销毁会计账簿、凭证和档案的处罚

市级保留

 

37

行政处罚

对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处罚

市级保留

 

38

行政处罚

对农药经营者违法经营的处罚

市级保留

 

39

行政处罚

对农药生产企业不执行原材料进货、农药出厂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的处罚

市级保留

 

40

行政处罚

对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配件维修农业机械,或者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或者承揽维修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的处罚

市级保留

 

41

行政处罚

对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市级保留

 

42

行政处罚

对侵犯植物新品种、假冒授权品种的处罚

市级保留

 

43

行政处罚

对取得果树种子苗木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许可证范围生产、经营果树种子苗木的处罚

市级保留

 

44

行政处罚

对擅自移动、损毁禁止生产区标牌的的处罚

市级保留

 

45

行政处罚

对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的处罚

市级保留

 

46

行政处罚

对设立农业机械维修厂(点),不具备相应技术条件,没有配备相应技术等级的维修人员的处罚

市级保留

 

47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假、劣果树种子苗木;禁止销售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果树种子苗木的处罚

市级保留

 

48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处罚

市级保留

 

49

行政处罚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的的处罚

市级保留

 

50

行政处罚

对牲畜定点屠宰厂(场)停业未按规定按时报告的处罚

市级保留

 

51

行政处罚

对牲畜定点屠宰厂(场)未按要求报送屠宰、销售等相关信息的处罚

市级保留

 

52

行政处罚

对牲畜定点屠宰厂(场)未经批准擅自改建、扩建的,或者改建、扩建后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投入使用的处罚

市级保留

 

53

行政处罚

对牲畜定点屠宰厂(场)未召回其不安全畜类产品的处罚

市级保留

 

54

行政处罚

对牲畜定点屠宰厂(场)向牲畜、畜类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处罚

市级保留

 

55

行政处罚

对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处罚

市级保留

 

56

行政处罚

对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的处罚

市级保留

 

57

行政处罚

对使用种猪、晚阉猪屠宰加工鲜、冻片猪肉和分割鲜、冻猪瘦肉的处罚

市级保留

 

58

行政处罚

对试验、生产、推广带有农业植物检疫对象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或者未经批准在非疫区进行检疫对象活体试验研究处罚

市级保留

 

59

行政处罚

对收购禁止收购的生鲜乳,违规收购生鲜乳的处罚

市级保留

 

60

行政处罚

对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的,兽药包装上未附有标签和说明书,或者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处罚

市级保留

 

61

行政处罚

对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拆零销售原料药的处罚

市级保留

 

62

行政处罚

对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不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处罚

市级保留

 

63

行政处罚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的;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产品购销台账制度的;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的处罚

市级保留

 

64

行政处罚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依照规定实行采购、生产、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产品留样观察制度的、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市级保留

 

65

行政处罚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遵守限制性规定的处罚

市级保留

 

66

行政处罚

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处罚

市级保留

 

67

行政处罚

对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处罚

市级保留

 

68

行政处罚

对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第二十五条禁止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及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处罚

市级保留

 

69

行政处罚

对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农作物品种或者林木良种的,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及对已撤销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的行为的处罚

市级保留

 

70

行政处罚

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市级保留

 

71

行政处罚

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没有实行登记制度、未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继续使用的处罚

市级保留

 

72

行政处罚

对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试验、生产、推广带有植物检疫对象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或者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禁止在非疫区进行检疫对象活体试验研究的处罚

市级保留

 

73

行政处罚

对违反《植物检疫条例》规定,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处罚

市级保留

 

74

行政处罚

对违反《植物检疫条例》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处罚

市级保留

 

75

行政处罚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经营假、劣果树种子苗木的处罚

市级保留

 

76

行政处罚

对违反关于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的处罚

市级保留

 

77

行政处罚

对违反种子包装规定的处罚

市级保留

 

78

行政处罚

对违规使用农药的处罚

市级保留

 

79

行政处罚

对为非法牲畜屠宰活动提供屠宰场所、产品储存设施,或者为牲畜注水以及注入其他物质提供场所的处罚

市级保留

 

80

行政处罚

对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明文件的处罚

市级保留

 

81

行政处罚

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的,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处罚

市级保留

 

82

行政处罚

对伪造、涂改、买卖、转让农业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处罚

市级保留

 

83

行政处罚

对未按本规定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畜禽的;未按照规定的品种、品系、代别和利用年限生产经营种畜禽的;推广未经审定或审定未通过的畜禽品种;销售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种畜禽系谱的处罚

市级保留

 

84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人数平均分配,发包到户,剥夺、侵害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未按规定承包年限发包土地的处罚

市级保留

 

85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处罚

市级保留

 

86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处罚

市级保留

 

87

行政处罚

对未办理登记手续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等行为的处罚

市级保留

 

88

行政处罚

对未进行免疫接种、监测或检测不合格、运载工具未消毒清理的处罚

市级保留

 

89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采集或者采伐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的天然果树种质资源的处罚

市级保留

 

90

行政处罚

对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处罚

市级保留

 

91

行政处罚

对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处罚

市级保留

 

92

行政处罚

对未经许可进出口种子的,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境内销售的;从境外引进农作物或者林木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作为种子在境内销售的;进出口假、劣种子或者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的种子的行为的处罚

市级保留

 

93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擅自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处罚

市级保留

 

94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市级保留

 

95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经营假农药;在农药中添加物质的行为的处罚

市级保留

 

96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或者生产假农药的的处罚

市级保留

 

97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培训许可擅自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业务的,未按统一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规定教材进行培训的,聘用未经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拖拉机驾驶员培训教学工作的处罚

市级保留

 

98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生鲜乳收购站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后,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继续从事生鲜乳收购的;生鲜乳收购站收购禁止收购的生鲜乳的处罚

市级保留

 

99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牲畜定点屠宰证书擅自从事牲畜屠宰活动的处罚

市级保留

 

100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市级保留

 

101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市级保留

 

102

行政处罚

对未依照《植物检疫条例》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市级保留

 

103

行政处罚

对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处罚

市级保留

 

104

行政处罚

对无正当理由使国有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的处罚

市级保留

 

105

行政处罚

对无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市级保留

 

106

行政处罚

对无证生产销售肥料;肥料有效成分不足、标签不规范的处罚

市级保留

 

107

行政处罚

对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的,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市级保留

 

108

行政处罚

对乡村兽医不按照规定区域从业的;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处罚

市级保留

 

109

行政处罚

对乡村兽医在动物诊疗服务活动中,违法使用兽药的处罚

市级保留

 

110

行政处罚

对销售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处罚

市级保留

 

111

行政处罚

对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处罚

市级保留

 

112

行政处罚

对销售动物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处罚

市级保留

 

113

行政处罚

对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或者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处罚

市级保留

 

114

行政处罚

对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行为的处罚

市级保留

 

115

行政处罚

对销售种畜禽违规行为的处罚

市级保留

 

116

行政处罚

对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的处罚

市级保留

 

117

行政处罚

对研制新兽药不具备规定的条件擅自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或者在实验室阶段前未经批准的处罚

市级保留

 

118

行政处罚

对养殖者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的处罚

市级保留

 

119

行政处罚

对养殖者使用违规饲料、饲料添加剂及其他违规行为的处罚

市级保留

 

120

行政处罚

对用拖拉机从事客运和违法载人、驾驶、操作不符合安全规定的农业机械、醉酒驾驶、操作农业机械的处罚

市级保留

 

121

行政处罚

对有与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有具备饲料、饲料添加剂使用、贮存等知识的技术人员;有必要的产品质量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度的处罚

市级保留

 

122

行政处罚

对越权发包土地的;以家庭承包方式发包土地,未按照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人数平均分配,发包到户的;剥夺、侵害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未按规定承包年限发包土地的;逾期未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或者扣留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确权证书的处罚

市级保留

 

123

行政处罚

对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的、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饲喂动物的处罚

市级保留

 

124

行政处罚

对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处罚

市级保留

 

125

行政处罚

对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生猪产品的处罚

市级保留

 

126

行政处罚

对转让、涂改、伪造免疫耳标和检疫合格证明、验讫印章、检疫标志的处罚罚

市级保留

 

127

行政检查

本行政区域内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监督检查

市级保留

 

128

行政检查

筹资筹劳的监督管理

市级保留

 

129

行政检查

定期对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的检查

市级保留

 

130

行政检查

对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经营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活动的监督检查

市级保留

 

131

行政检查

对道路外行驶作业的农业机械安全检查

市级保留

 

132

行政检查

对登记的地理标志农产品地域范围、标志使用等进行监督检查

市级保留

 

133

行政检查

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实施监督管理

市级保留

 

134

行政检查

对动物诊疗机构、执业兽医、乡村兽医监督

市级保留

 

135

行政检查

对耕地质量保护的监督检查

市级保留

 

136

行政检查

对果品的农药残留、重金属等质量安全实施的检查

市级保留

 

137

行政检查

对果树种苗规格质量的检查

市级保留

 

138

行政检查

对果业发展生产的监督检查

市级保留

 

139

行政检查

对家畜遗传材料生产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和质量抽查

市级保留

 

140

行政检查

对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进行监督抽查

市级保留

 

141

行政检查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

市级保留

 

142

行政检查

对农村土地承包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监督检查

市级保留

 

143

行政检查

对农业机械维修及配件经营的监督管理

市级保留

 

144

行政检查

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

市级保留

 

145

行政检查

对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检查

市级保留

 

146

行政检查

对生鲜乳质量安全及生产、收购、运输环节有关事项的检查

市级保留

 

147

行政检查

对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检查

市级保留

 

148

行政检查

对兽药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督检查

市级保留

 

149

行政检查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检查

市级保留

 

150

行政检查

对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的监督检查

市级保留

 

151

行政检查

对畜禽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

市级保留

 

152

行政检查

对已命名的现代农业园区项目建设、合同履行、财政补助资金使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等情况的考核检查

市级保留

 

153

行政检查

对渔业的监督检查

市级保留

 

154

行政检查

对种畜禽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市级保留

 

155

行政检查

对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市级保留

 

156

行政检查

对重大动物疫情监测调查的监督检查

市级保留

 

157

行政检查

果品、蔬菜、食用菌执法检查

市级保留

 

158

行政检查

果树种子苗木执法检查

市级保留

 

159

行政检查

菌种质量的监督及抽查

市级保留

 

160

行政检查

农产品包装和标识进行监督检查

市级保留

 

161

行政检查

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综合检查

市级保留

 

162

行政检查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监督检查

市级保留

 

163

行政检查

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督检查

市级保留

 

164

行政检查

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

市级保留

 

165

行政检查

无公害农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市级保留

 

166

行政检查

畜禽饲养环境、种畜禽质量、饲料和兽药等投入品的使用以及畜禽交易与运输的监督管理

市级保留

 

167

行政检查

种子、肥料等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督检查

市级保留

 

168

行政检查

种子生产、经营、贮用场所现场检查

市级保留

 

169

行政检查

种子市场的监督检查

市级保留

 

170

行政确认

农机事故责任认定

市级保留

 

171

行政确认

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检验

市级保留

 

172

行政确认

农机事故责任复核

市级保留

 

173

行政奖励

对在动物防疫工作、动物防疫科学研究中做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市级保留

 

174

行政奖励

对农机化事业中作出显著成绩单位和个人的表奖励

市级保留

 

175

行政奖励

对完成关系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并有重大应用价值的植物新品种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奖励

市级保留

 

176

行政奖励

对支持、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市级保留

 

 

 


网络编辑:孙丹
信息审核:张克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