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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农业厅关于促进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发展的实施意见

来源:陕西省农业厅 发布时间:2018-05-03 09:53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各设区市及杨凌示范区、韩城市农业(农林)局(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营业管理部、陕西省各中心支行、杨凌支行,各设区市及杨凌示范区、韩城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农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发展的指导意见》(农经发〔2017〕9号)精神,引导我省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健康有序发展,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为总抓手,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带动农民、提高农民、富裕农民为目标,围绕产业兴旺这个重点,创新农业经营方式,发展新型经营主体,积极促进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发展,延伸产业链、提升价值链、拓宽增收链、构建生态链,推动形成农村一二三产业深度融合、生产要素相互渗透、经营主体协调共进的现代农业经营体系。

  (二)基本思路

  农业产业化联合体(以下简称联合体)是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和专业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分工协作为前提,以规模经营为依托,以利益联结为纽带的一体化农业经营组织联盟,具有独立经营,联合发展;龙头带动,合理分工;要素融通,稳定合作;产业增值,农民受益等基本特征。在促进联合体发展过程中,要把握以下原则。

  一是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坚持从实际出发,科学引导,规范管理,探索促进联合体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推动要素在联合体内各经营主体间自由流动。

  二是独立经营,联合发展。联合体不是独立法人,各新型经营主体保持独立经营者地位,通过建立章程、签订合同协议,确立权责利益联盟关系,在平等、自愿、互利基础上,开展一体化紧密型经营活动。

  三是分工明确,运营顺畅。明确联合体内新型经营主体之间的功能定位,充分发挥联合体规模经营优势,形成分工合理、优势互补、高效联合的利益共同体,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协调统一。

  四是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充分尊重联合体内新型经营主体意愿,根据各地农村生产力发展水平、农业生产区域特色以及联合体经营特征,合理确定联合体类型和发展目标,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三)发展目标

  按照“一年打基础,两年大发展,三年见成效”的工作思路,大力发展各类联合体,力争到“十三五”末,用3年左右的时间,全省各类联合体达到1000个,创建100个左右的省级示范联合体,重点培育10个年产值超10亿元的省级示范联合体,推动我省联合体建设上规模、上水平,努力实现联合体运行良好,各类经营主体互促共赢,产业、要素和利益联接紧密,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日益明显的发展目标。

  二、重点工作

  (一)引导主体联合

  1.壮大经营主体。各地要在明确农业主导产业的基础上,科学制定产业发展规划,调整产业结构,优化产业布局,着力打造适合各地有特色的产业链。鼓励县级以上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开展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围绕优势特色产业发展,支持龙头企业上项目、创品牌、扩规模,增强市场竞争力。引导合作社完善规章制度,支持合作社开展产前、产中、产后各环节生产经营和服务。引导农村土地向家庭农场和专业大户有序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引导家庭农场和专业大户与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开展产品对接、要素联结和服务衔接,实现节本增效。

  2.指导联合体组建。各地要通过专题培训、观摩交流、政策引导等方式,指导龙头企业深化农业产业化经营,在互利共赢的基础上,主动牵手产业发展相关的合作社、家庭农场和专业大户等农业经营主体,共同制定章程,明确权责义务,确定运行机制,制发统一标识,建立办公场所,推行“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户或贫困户)”等多元合作模式,组建联合体。

  3.推动各主体相互融合。以联合体建设为载体,支持核心龙头企业和上下游中小微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和专业大户挂靠联合、分工协作,构建产业关联度高、功能互补性强的产业集群。支持各经营主体之间以资本、技术、品牌、信息为纽带,通过股份合作、工序衔接、产销对接等方式,组建利益共同体。引导家庭农场和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以土地经营权、劳动力等要素入股龙头企业,支持龙头企业以资金、技术等要素入股家庭农场和合作社,实现联合体内各经营主体深度融合发展。

  (二)推进产业链接

  1.开展分工协作。鼓励龙头企业强化供应链管理,制定农产品生产、服务和加工标准,示范引导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从事标准化生产,引导龙头企业发挥产业组织优势,以“公司+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公司+家庭农场”等形式,联手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组建联合体,实行产加销一体化经营。鼓励普通农户、家庭农场组建农民合作社,主动开展联合体发展所需的各类专业化、社会化服务,承担农资供应、农机作业、统防统治、生产技术指导等农业生产服务,使合作社成为联合体的“粘合剂”和“润滑剂”。鼓励农户流转承包土地经营权,培育发展家庭农场和专业大户,按照龙头企业和合作社的生产要求,推进标准化种养,开展适度规模经营,不断提高农业生产率。

  2.延伸产业链条。支持联合体成员利用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政策,建设冷藏库、储藏窖、烘干房等初加工设施,在种养的基础上发展加工、储藏、销售等二三产业。支持联合体核心的龙头企业开展精深加工研发,提升产业链整体附加值,鼓励龙头企业进驻各类现代农业产业示范园区,支持优势产区产地批发市场建设,推进市场流通体系与储运加工布局有机衔接。鼓励联合体在城市社区设立鲜活农产品直销网点,建立直销体系。

  3.发展新兴业态。鼓励联合体抢抓国家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重大机遇,选准主攻方向和突破口,大力兴办乡村旅游、电子商务、养老服务、文化创意等新兴产业。支持联合体开发农业多种功能,研发系列特色产品,发展农田艺术景观,培育一批乡村特色产业小镇,树立乡村振兴新样板。

  (三)促进要素融合

  1.引导土地规范流转。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鼓励农户将承包经营土地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及入股等方式向联合体内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流转。鼓励农户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等形式向联合体内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股。鼓励联合体的专业大户和农民合作社积极开展全程托管或主要生产环节托管,促进专业化、规模化生产。

  2.实现资金有效流动。龙头企业应发挥自身的资金优势,支持农民合作社开展专业化、社会化服务,帮助家庭农场和专业大户发展农业生产。鼓励龙头企业为家庭农场和专业大户的生产性贷款提供担保等服务。在做得比较好的联合体中选择一批管理民主、运行规范、带动力强的农民合作社,培育发展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

  3.强化科技转化应用。鼓励龙头企业加大科技投入,建立研发机构,引导联合体内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间开展人才交流合作,提高联合体人才队伍专业化水平。支持龙头企业为种养大户提供种苗、防疫、配方施肥、病虫害统防统治、机械化生产等技术服务。鼓励龙头企业向联合体内其他农业经营主体转移推广新品种、新技术、新工艺,加快创新成果在联合体内孵化转化。支持产业技术体系创新团队与联合体联合开展创新活动,积极引用先进生产技术。

  4.推动信息品牌共享。积极推进联合体信息化建设,促进现代信息技术与联合体内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有机融合。鼓励联合体内的龙头企业建立服务网站,为联合体成员发布产品信息,发展电子商务和网上营销,开拓联合体农产品销售渠道。鼓励龙头企业依托联合体建设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有条件的纳入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鼓励龙头企业协助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开展“三品一标”认证。鼓励联合体整合品牌资源,探索设立共同营销基金,联合进行品牌创建、品牌宣传、品牌营销,打造知名度高的共用品牌。

  (四)实现利益联接

  1.发展股份合作。鼓励龙头企业采取订单、入股分红、利润返还等方式,与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和专业大户形成紧密型利益关系。鼓励联合体各成员每年在收益分配前,按一定比例计提风险保障金,完善自我管理、内部使用、以丰补歉机制,提高抗风险能力。支持联合体内龙头企业与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和专业大户通过双向入股进行利益联结,合作社、家庭农场以生产要素的所有权或经营权入股龙头企业,参与监督企业的经营管理;龙头企业以资金、技术、良种等要素入股合作社、家庭农场和专业大户,组建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益共同体,使资源变股权、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民,以股论价,按股分红,让农民更多分享二三产业增值收益。

  2.发展订单农业。在农业生产之前,联合体各成员之间订立具有法律效力的购销合同,约定交售产品的品质、数量、时限、收购价格以及龙头企业承诺的服务内容等事项,明确权利责任。合作社、家庭农场和专业大户根据合同组织生产,企业则按合同要求收购农畜产品,建立稳定的购销关系。建立订单农业诚信黑名单制度,对失信者及时向社会曝光,除去联合体成员资格,降低经营主体的违约风险,确保各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统一。

  3.创新联结方式。引导农户将土地流转给联合体内的龙头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专业大户等经营主体,每年获得稳定的土地流转费。鼓励联合体优先聘用流转出土地的农民,为其提供技能培训、就业岗位和社会保障。以联合体为重点,引导建立土地流转、订单农业等风险保障金制度,并探索与农业保险、担保相结合,提高风险防范能力。加强土地流转、订单等合同履约监督,建立健全纠纷调解仲裁体系,保护双方合法权益。

  三、扶持政策

  (一)扶持经营主体。支持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和专业大户参与产业扶贫,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现有支持各类新型经营主体发展的相关涉农项目资金,重点支持联合体内的龙头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专业大户,采取财政贴息、融资担保、扩大抵(质)押物范围等方式支持联合体发展,鼓励联合体的龙头企业吸纳关联的经营主体发起设立专项担保基金,放大担保基金倍数等方式,解决联合体内新型经营主体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二)落实用地保障。认真落实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关于规范全省设施农用地管理促进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陕国土资发〔2015〕34号)精神,规范设施农用地使用,积极解决联合体内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生产设施、附属设施、配套设施农业用地需求。鼓励各地探索解决联合体发展用地难题的办法,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优先安排、优先审批,支持引领联合体发展的龙头企业进行农产品加工、仓储物流、产地批发市场等辅助设施建设,并按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三)拓宽融资渠道。各级政府组建的农业信贷担保机构要按照政策要求优先为联合体内各经营主体提供贷款担保和风险补偿。鼓励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开发符合联合体需求的信贷产品、保险产品和服务模式,支持联合体内龙头企业及各类新型经营主体发展。鼓励金融机构对联合体统一核定授信额度,逐年增加对联合体内新型经营主体的授信额度。

  (四)加强人才培养。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在职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基础上,采取兼职兼薪方式到联合体内创业创新。鼓励农业科研院所和大专院校到联合体建立实训、研发基地,开展合作共建。要安排专业技术人员与联合体结对帮扶,抽调专业技术干部到联合体挂职锻炼。为联合体发展提供人才服务。大力推进职业农民培育,开展农产品加工业、农村创业创新、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三类人才培训行动”,为联合体发展提供强大的人才支撑和智力保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切实加强对促进联合体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落实责任,明确工作任务,定期召开会议,落实政策措施,把促进联合体发展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范围,定期考核讲评。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结合各自职责研究制定具体的措施办法,并做好相关指导、扶持和服务工作。各市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要确定一名干部作为联系人,做好联合体统计调查上报工作,了解联合体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积极研究解决遇到的新问题。

  (二)开展示范创建。按照不同产业、不同类型,以产业链接、要素流动、利益共赢为内在标准,以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为外在标准,分类型制定示范联合体评选标准和指标体系,省农业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省级示范联合体评选管理办法,建立和发布示范联合体名录,并实行动态管理,每年组织一次示范联合体集中认定工作。各地可参照制定本级示范联合体评选管理办法。

  (三)营造良好氛围。各地要切实加强制度机制创新,着力营造加快联合体发展的良好环境,对指导、扶持和服务联合体发展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充分运用报纸、电台、电视、网络等各类媒体,大力宣传促进联合体发展的相关政策和典型案例,努力营造关心、支持、参与联合体健康发展的浓厚氛围。

   
                         陕西省农业厅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 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   陕西省国税局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2018年1月31日

网络编辑:guanliyuan
信息审核:guanliyu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