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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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农业局关于印发2014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

来源:未知 发布时间:2014-05-30 14:43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各区县农业局、新区农村工作局,局属有关单位:

  按照省、市农村、农业工作会议精神及《陕西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14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陕农业办发〔2014〕40号)要求,特制定我市《2014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铜川市农业局

                                                               2014年4月24日


铜川市农业局

2014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

 

  为努力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根据《陕西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14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陕农业办发〔2014〕40号)要求和我市监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中省市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要求,针对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隐患,组织动员全市各级农业部门,切实履行职责,继续深入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解决种植、养殖生产过程和农药、兽药、饲料等农业投入品使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长效机制,稳步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努力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二、总体目标

  严格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围绕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实行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强化执法监管,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使用农业投入品和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等危害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查办一批大案要案,严惩一批违法犯罪分子,公布一批典型案例。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能力进一步提升,案件查处率达到100%,举报受理率达到100%,形成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全民参与、社会共治的良好局面。

  三、整治任务

  (一)农药及农药使用专项整治行动

  1.整治重点:在农药市场监管上,以农药产品质量和标签监督抽查为重点,严厉打击生产经营假冒伪劣农药、非法添加隐性农药成分、捆绑销售未经登记农药的行为,确保农药产品质量,净化市场秩序;在农药使用管理上,以蔬菜、水果等鲜食农产品生产用药为重点,严厉打击违法使用甲胺磷等禁用农药及克百威、氧乐果、水胺硫磷、灭多威、三氯杀螨醇等限用农药的行为。

  2.主要措施:一是强化农药质量管理。充分利用农药成分监测技术、农药执法信息平台,强化市场监督抽查,深入生产企业进行重点抽查,依法查处非法添加隐性农药成分、生产经营假劣农药等违法行为。二是强化农药经营管理。加强高毒农药定点经营管理,严格执行“五项制度”,实行中低毒限用农药定点经营管理,推动农药经营行业服务水平再上台阶。三是加强农药残留监测。进一步完善农药合理使用准则,落实生产经营主体科学使用农药、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组织有关检测机构加强蔬菜、水果专业化、规模化生产基地的农药残留监测。四是加强农药使用管理。加大农药安全合理使用培训和指导力度,利用各种资源大力培训农民和病虫害防治专业服务组织人员。重点监督检查农民专业合作社、种植大户、现代农业园区等施药现场和用药记录档案,确保农药安全合理使用,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

  此项行动由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牵头负责,局属有关单位参加,生产基地监管按照铜农发〔2013〕180号文件执行。

  (二)“瘦肉精”专项整治行动

  1.整治重点:在饲料生产经营环节,以生猪、肉牛和肉羊育肥用料为重点,严厉打击饲料生产中非法添加“瘦肉精”和非法经营含“瘦肉精”饲料的行为。在养殖环节,以生猪、肉牛、肉羊为重点,锁定问题多发地区,严厉打击养殖场(户)饲喂“瘦肉精”的行为。在收购贩运环节,严厉打击兜售“瘦肉精”、教唆养殖场(户)使用“瘦肉精”、收购贩运含“瘦肉精”活畜和贩运过程中使用“瘦肉精”的行为。

  2.主要措施:一是开展饲料生产经营环节整治。督促饲料生产企业全面贯彻落实新的饲料法规体系,严格执行原料进厂把关、产品出厂检验、问题产品召回及报告等制度,继续开展《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示范创建;加强饲料经营门店监督检查,督促建立健全购销台账,严禁销售“三无”饲料产品和拆包、分装饲料;完善饲料中“瘦肉精”等禁用物质抽检制度,加强新型非法添加物隐患排查。二是开展养殖环节整治。督促养殖场(小区)完善养殖档案,建立活畜养殖安全承诺制度和出栏保证制度;加强养殖场户日常监督检查和“瘦肉精”抽检,对确证含有“瘦肉精”的涉案线索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加强养殖场户宣传教育培训,“瘦肉精”有关法律法规要进村入户,让养殖户深知使用“瘦肉精”就是违法犯罪,提高质量安全责任意识,掌握风险防控方法。三是开展收购贩运环节整治。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和活畜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督促建立证明材料查验制度和收购贩运活畜交易记录制度;探索通过备案形式管理活畜收购贩运人员,要求其做出不兜售、不教唆使用“瘦肉精”和不收购贩运含“瘦肉精”活畜的承诺;已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要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监管信息。

  此项行动由市畜牧兽医局牵头负责,具体到饲料生产经营环节由市饲料站负责承担,养殖环节整治由市畜牧站负责承担,收购环节由市动监所负责承担,市疫控中心等有关单位做好配合。

  (三)生鲜乳违禁物质专项整治行动

  1.整治重点:突出奶牛、奶羊养殖大县和养殖重点区域,严厉打击生鲜乳生产、收购和运输过程中各类违法添加行为,重点治理非法收购生鲜乳、倒买倒卖不合格生鲜乳、恶意争抢奶源的行为,严打非法收购运输“黑窝点”。

  2.主要措施:一是严格审查奶站和运输车资质条件。重点对婴幼儿配方乳粉企业奶源的奶站和运输车的资质进行重新审核,建档立案,重点监管。二是强化奶站和运输车日常监管。重点对奶站和运输车标准化管理、生鲜乳质量检验、不合格生鲜乳处理、安全制度落实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条件的要停业整顿,经整顿仍不合格的,坚决予以取缔。三是加大生鲜乳质量安全抽检力度。监测抽检覆盖所有奶站和运输车,监测指标覆盖国家公布的所有违禁添加物。四是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监测与执法联动,行政与司法衔接,对生鲜乳生产、收购和运输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手软。五是督促奶站和运输车经营主体落实质量安全首要责任,加强监督检查。明确奶站、运输车监管责任人,落实监管责任。

  此项行动由市畜牧兽医局牵头负责,具体由市畜牧站负责奶站和运输车监管,市饲料站负责生鲜乳质量安全抽检工作,其他有关单位做好配合工作。

  (四)兽用抗菌药专项整治行动

  1.整治重点:在兽药生产经营上,严厉打击生产销售禁用兽药、假劣兽药以及不按兽药国家标准违规生产的行为,特别是擅自改变组方、违规添加禁用兽药、人用药品或其他药物的违法行为。严肃查处无兽医处方擅自销售兽用处方药行为。在兽药使用上,以兽用处方药的使用为重点,严厉打击超剂量超范围用药、违规使用原料药、不执行休药期、无兽医处方使用兽用处方药等违法行为。

  2.主要措施:一是整治和规范生产环节。重点加大不按兽药国家标准违规生产行为的监管力度,特别是对擅自改变组方、违规添加禁用兽药、人用药品或其他药物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将监督抽检、日常监管中发现违规添加组方外其他成分的企业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实施动态跟踪,依法严肃查处其违法行为。加大力度排查地下制售假兽药“黑窝点”,及时捣毁制假黑窝点。对跨省市作案的,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涉案省市,确保案件有效查处。二是整治和规范经营环节。重点规范兽用抗菌药,特别是兽用处方药的经营活动,加大假劣兽用抗菌药查处力度,对非法产品一律清缴销毁,追根溯源,立案调查,及时处理,并将查处情况通报标称企业所在地市级兽医主管部门。严肃查处无兽医处方擅自销售兽用处方药行为。开展兽用抗菌药标签说明书的清理整顿,依法查处增加产品有效成份、扩大适应症、改变用法用量等擅自改变标签说明书内容的违法行为。三是整治和规范使用环节。重点加强兽用抗菌药,特别是兽用处方药的使用监管,加大督查指导和巡查工作力度,严厉打击超剂量超范围用药、违规使用原料药、不执行休药期、无兽医处方使用兽用处方药等违法行为。

  此项行动由市畜牧兽医局和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分别负责,具体责任按照铜农发〔2012〕243号文件执行。

  (五)畜禽屠宰专项整治行动

  1.整治重点:围绕生猪私屠滥宰的高发时段和地域,严厉打击生猪私屠滥宰行为,收购和屠宰病死畜禽行为,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行为,宰前使用“瘦肉精”的行为,特别是以增重为目的使用沙丁胺醇的违法行为。

  2.主要措施:一是切实做好生猪定点屠宰许可管理工作。严格执行生猪定点屠宰的准入条件和标准,加强小型屠宰场点设置的管理。严肃查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借、转让定点证书和标志牌的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取消其定点屠宰资格。二是落实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监管职责。督促定点屠宰企业落实进场检查登记、肉品检验、“瘦肉精”自检等制度。严厉打击定点屠宰厂(场)收购、屠宰病死猪,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行为,宰前使用“瘦肉精”的行为,特别是以增重为目的使用沙丁胺醇的违法行为。三是严厉打击生猪私屠滥宰。加强重要节假日期间,城乡结合部、私屠滥宰专业村(户)和肉食品加工比较集中区域的巡查,严厉查处私屠滥宰、冒用或者使用伪造定点屠宰证书或标志牌的违法行为,取缔私屠滥宰窝点,没收涉及的肉品和屠宰工具。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查处。

  此项行动由省畜牧兽医局牵头负责,局属有关单位参加。

  (六)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

  1.整治重点:以种子、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农机等产品为重点,围绕春耕、三夏、秋冬种等重点农时,在农资主产区、小规模经营聚集区、区域交界处等重点区域,突出农资批发市场、专业市场、集散地、运销大户和乡村流动商贩,严厉打击无证照生产经营、制假售假等违法违规行为。

  2.主要措施:一是开展源头治理。加强生产许可把关,严禁降低标准审批。全面清查农资生产经营主体,进一步建立健全农资生产经营主体档案。重点督促生产企业严格执行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依法严肃查处无证生产或擅自受托生产等违法行为。二是加强市场监管。对农资经营门店开展日常巡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全面掌握、纠正和查处各类区域性、行业性风险隐患。针对突出问题,科学制定并实施农资产品监督抽查计划,加大监督抽查力度。加强检打联动,实现检测与查处的“无缝衔接”,健全监督抽查检验结果的通报、反馈、共享机制。三是严查大案要案。积极拓展案源渠道,认真研究违法行为的新特征和新方式,准确把握违法分子制售假劣农资的特点,做好线索的排查梳理。深挖假劣农资制售源头,按照“五不放过”的原则,采取挂牌督办、集中办案等形式严查大案要案。及时曝光典型案例,充分发挥司法震慑作用。四是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开展农资企业诚信评价,建立农资生产经营主体诚信档案,实行分类监管,探索完善守信褒奖、失信惩戒机制。强化农资生产经营企业责任意识,督促企业建立健全产品质量保证、进销货台帐、索证索票、优质服务承诺等制度,规范农资生产经营行为。五是强化宣传服务。推进放心农资连锁经营和配送,畅通农资销售主渠道,扩大放心优质农资产品的覆盖面。加强指导服务,充分利用技术优势,做好农资信息的收集、发布、技术咨询等各项服务工作,满足农民对农资信息的多样化需求。

  此项行动由农业综合执法支队牵头负责,局属有关单位参加。

  (七)无公害农产品专项整治行动

  1.整治重点:全面检查各级工作机构认证管理制度建立和运行现状,包括内部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建立情况,申报材料、年检资料等文件档案的管理情况,认证审查工作时限执行情况等。对获证单位生产情况实施全程检查,包括产地环境管理、投入品使用管理、生产记录执行和管理、包装标识管理和内检员职责落实等内容。重点检查获证单位是否使用禁(限)用农药;农药、肥料的使用是否符合相关准则,采收是否符合农药安全间隔期或休药期的要求;原料及投入品贮存是否有专人管理和适宜场所;必须包装的无公害农产品是否经包装后上市销售;产品或包装上是否标注标志和发证机构名称;标称无公害农产品的产品其证书是否有效;是否存在伪造、冒用、超范围使用标志等不规范用标行为。

  2.主要措施:一是健全各项制度,提高认证管理的有效性。一要督促各级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强化内部管理,规范工作程序,梳理文件档案,切实做到认证管理“事前有制度、事中有记录、事后有文档、证后有监管”;二要加强无公害农产品年检工作,通过年检,全面加强对获证单位的监督管理,切实落实属地监管职责,生产者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确保无公害农产品质量管理制度的全面落实;三要强化无公害农产品检查员职责,确保其在材料受理、材料报送、文件审核、现场检查等过程中的行为规范。二是突出关键环节,强化无公害获证企业内部管控。积极推行全程监管理念,突出产地环境、投入品使用、生产记录、标志使用等整治要点。坚持产地环境监控与农产品生产档案管理相结合,规范投入品使用与开展生产技术服务相结合,包装标识管理与市场准入管理相结合,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与强化获证单位监管相结合,促使获证单位做到“环境有监测、操作有规程、生产有记录”。三是开展产品监测,建立健全无公害农产品风险管理机制。组织开展无公害农产品质量监测,对生产基地和销售市场的获证农产品进行抽检。针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应依据相关法规和管理规定进行处理。通过获证产品监测,及时发现产品质量突出问题,建立健全以监测、分析、预警、防控为主的无公害农产品风险管理机制。四是严格标志使用,切实维护无公害农产品的质量和信誉。积极开展无公害农产品包装标识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加强开展无公害农产品标志检查,通过落实年检和标志监管等制度,及时发现伪造、冒用、超范围使用标志等违法违规行为。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公众举报的违法违规用标行为,依法严格查处,切实维护无公害农产品的质量和信誉。

  此项行动由市农产品质检中心牵头负责,市畜牧技术推广站参加。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责任落实。各区县农业部门要把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大监管、检测、执法等工作经费投入,加强工作力量,切实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尽快制定有针对性的工作方案,重点要突出,措施要有力,任务要细化,要求要明确,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要加大督导检查力度,督促各地落实方案的各项要求,对重点地区和重点案件实施现场指导、督查督办,切实指导各地开展工作。

  (二)加强检查和监测。围绕整治重点和苗头性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风险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各类区域性、行业性风险隐患及“潜规则”问题。对于发现的问题隐患,要及时预警,主动设防,防患于未然。在此基础上,要加强巡查和执法检查,不给违法违规行为留有生存的空间。要制定科学有效的监测计划,坚持例行监测与监督抽查相结合,切实加大监测力度,及时发现问题。

  (三)加大执法办案力度。各区县农业部门要切实加强农业综合执法规范化建设,调配资源,充实力量,保障经费,提升能力,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纳入农业综合执法范围,系统梳理有关法律法规,切实加大行政执法力度,重拳出击、露头就打。对于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做到有案必查、查必到底,查不清源头的决不放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涉嫌违法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要完善大要案查处工作机制,采取挂牌督办、集中办案等形式,查办一批大案要案,严惩一批违法犯罪分子,曝光一批典型案例,充分发挥司法震慑作用。对于大要案查办得力的集体和个人将给予通报表扬,充分调动各地工作的积极性。各地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鼓励人民群众监督举报,积极拓宽案源线索。

  (四)加强协调配合。要加强系统内的协调配合,形成监管合力。要着力突出源头治理,加强与公安、工商、食药等部门的协调配合,采取综合措施防止违禁化学物质及禁用药物流入种植养殖领域。对于食用农产品从产地到进入批发市场、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这一环节的监管职能,要与食药部门做好衔接。案件查处过程中,要强化联合执法,建立案件会商、抽检结果共享、信息通报交流等制度,产地、销地衔接配合更加紧密,形成执法合力。

  (五)健全长效机制。要将集中整治和日常监管工作有机结合起来,注重总结整治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在准出准入、质量追溯、诚信管理等方面,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监管制度机制,切实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效能。要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培训,指导生产者科学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加大专项整治成效的宣传,适时曝光典型案例,形成强大宣传声势,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通过科技下乡、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周等活动向公众广泛宣传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知识,提高全社会对安全优质农产品的认知度。

  (六)强化信息报送。建立固定的整治信息报送机制。各区县农业局、局属有关单位要确定一名信息员,按时上报信息。常规信息(附表1)实行季报制度,2014年4、7、10月和2015年1月的10日前报送上一季度整治统计信息;案件信息(附表2)实行月报制度,每月的10日前报送案件查处信息,大案要案(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要报送详细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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