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农业农村局
本站支持IPv6
返回主站
当前位置: 已归档信息

铜川市建立干部管理“三项机制”实施办法

来源:铜川党建网 发布时间:2019-01-18 15:27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铜川市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陕西省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办法(试行)》文件精神,在全市上下营造“个人埋头干事、业绩群众公认、进步组织关心”的强大气场,让“干字为本”成为铁规矩、正导向,全面推进“转型铜川、美丽铜川、健康铜川、富裕铜川”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综合评价,考用结合、奖优罚劣,分级管理、简便易行的原则。
  第三条 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工作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贫困县扶贫绩效考核结果为主要依据,充分运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日常考核、综合研判等结果。
  第四条 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包括评优评先、考核奖励和选拔重用。
  第五条 评优评先方面:
  (一)按照35%的比例,对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综合得分排序靠前的单位,以市委、市政府名义授予“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优秀等次”。对在省考指标任务完成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区县和市级部门可直接确定为“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优秀等次”。
  (二)县域经济社会发展工作被省政府授予“十强县”或“五强区”称号的,或被授予陕西省县域经济社会发展“争先进位奖”的,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可直接确定为优秀等次,并以市政府名义通报表扬。
  (三)被省委、省政府授予“扶贫绩效考核优秀等次”的区县,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可直接确定为优秀等次。
  (四)对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和市级重点项目推进工作中成效显著的区县和市级部门,以市委、市政府名义通报表彰。
  (五)对培育“四上”企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资质等级建筑业企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和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成绩突出的区县政府、市级部门和市级园区、景区予以表彰奖励。
  第六条 考核奖励方面:
  (一)按照优秀、良好、一般等次给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对象核发奖金,奖金依据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等次发放。对连续三年获得年度考核优秀等次的,给予区县领导班子一次性奖励10万元,给予市级部门领导班子成员1个月的工资奖励。
  (二)对首次进入全省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十强县”或“五强区”的区县,市上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若继续保持在全省“五强区”或“十强县”之列,市上每年奖励200万元。区综合排位每前进1位奖励100万元,县每前进1位奖励30万元。新区纳入耀州区统计范围参与全省城区经济考核,耀州区在全省城区经济综合排名中每前进1位,奖励市新区管委会60万元。
  (三)对获得“扶贫绩效考核优秀等次”的区县,市上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四)对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和重点项目推进工作中成绩优秀的区县、市级部门核发奖金,奖金依据考核结果等次发放。其中对市级重点项目推进中考核位居前4位的,依次发放25万元、20万元、15万元和10万元;对驻工地专员依据重点项目推进效果,经企业评价、综合考评为优秀格次的,每个项目奖励2万元。
  (五)完成年度培育“四上”企业任务,当年每净增1户,奖励区县、市级园区、景区相关部门各2万元,奖励市级相关部门各1万元。
  上述各类奖金分配方案由区县、部门自行制定,报市考核办备案,奖金应发放到人。
  第七条 选拔重用方面:
  (一)拟提拔使用的党政干部,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结果应为称职以上等次。党政正职拟提拔使用的,所在单位近三年一般应获得1次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优秀等次。
  (二)对连续三年获得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优秀等次的区县和市直部门,党政干部可优先提拔使用,本区县、本部门领导职位出缺后优先从内部酝酿提拔。
  (三)对连续三年获得优秀等次的党政干部,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作为考察人选,有计划地安排培训学习和健康疗养,并给予1个月的工资奖励。
  (四)在区县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工作中,乡镇(街道办)连续三年为优秀等次的,乡镇(街道办)党政正职直接确定为优秀等次,可优先推荐提拔使用。
  (五)每年结合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和贫困县扶贫绩效考核等结果,按照政治品德过硬、精神状态饱满、工作实绩突出、勤政廉洁兼备、干部群众公认的标准,在全市范围内综合评定10名“五好党政干部”,优先提拔重用。
  (六)对在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维稳综治、党的建设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受到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表彰的党政干部,优先提拔使用。
  (七)对落实五大发展理念和推进“四个铜川”建设成效特别显著、脱贫攻坚成绩特别突出的党政干部,可破格提拔使用。
  第八条 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工作在市委、市政府和市考核委员会的领导下,由市委组织部组织实施。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由市考核办具体负责,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由市统计局具体负责,贫困县扶贫绩效考核由市扶贫局具体负责。
  第九条 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可参照本实施办法,制定本区县本部门本单位的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委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办公室商市委组织部承担。
  第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铜川市党员干部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全市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在全市营造干字为本、勇于创新、敢于担当的良好从政环境,加快推进“转型铜川、美丽铜川、健康铜川、富裕铜川”建设,根据《陕西省党政干部容错纠错办法(试行)》及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适用对象及实施原则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及其所属机构或受委托行使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单位和组织以及国有企事业单位、农村(社区)及其党员干部。
  容错纠错工作遵循鼓励改革创新、支持履职担当、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容错:
  (一)符合中央和省市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因实际工作环境复杂或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
  (二)在深化改革创新实践中,经民主决策程序,主观上出于公心、行为上没有谋私,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探索性失误、偏差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三)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无明确限制,按程序经集体研究、民主决策、阳光运行,创造性开展工作出现失误或造成影响和损失的;
  (四)在推动重大项目、重点工作、破解发展要素保障瓶颈或开展重要活动中,因大胆履职、大力推进出现一定失误或引发矛盾的;
  (五)在管理服务工作中,因着眼提高效率容缺受理、容缺审查,但未谋私利、未优亲厚友,工作出现一定失误或偏差的;
  (六)因国家政策调整或上级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变化,工作未达到预期效果或形成遗留问题、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
  (七)在处置突发事件或执行其他急难险重任务中,因主动揽责涉险、积极担当作为,出现一定失误或非议行为的;
  (八)在化解矛盾焦点、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中,因勇于破除障碍、触及固有利益,造成一定损失或引发信访问题的;
  (九)在处理长期缠访、闹访或疑难信访问题中履职尽责、积极作为,但仍出现非法越级上访的;
  (十)在重大公务或招商引资活动中,为推动铜川发展,未严格执行相关规章制度且情节轻微的;
  (十一)按照事发当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应追究责任或从轻追究责任的;
  (十二)其他符合容错情形的。
  第四条 容错程序
  (一)申请。相关单位或个人认为符合容错情形之一的,应在启动问责程序后7个工作日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问责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二)核实。受理机关或部门受理申请后,对符合容错情形的,会同相关部门开展调查核实,核查了解申请容错单位或个人实施行为的具体背景、目的、过程和后果,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调查报告。对于情况复杂或存有争议的,受理机关可报经同级党委、政府同意后,组织相关人员听证论证。
  (三)认定。核实结束后,受理机关或部门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纪律规定和法律法规为准绳,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容错认定结论。对于不符合容错情形的,受理机关或部门在核实结束后10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对一时难以定论的,可以暂缓作出决定,一般暂缓时间不超过3个月,期满后给予结论性意见。
  (四)反馈。受理机关或部门在容错认定结论作出后3个工作日内将结果反馈给申请单位或本人。属于免责的,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五)报备。受理机关或部门应及时将认定结果报同级党委、政府,并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五条 免责减责范围
  (一)对于容错的单位或个人,可在以下方面免责:
  1.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不受影响;
  2.干部选拔重用、交流轮岗、职级职称晋升不受影响;
  3.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后备干部资格不受影响;
  4.个人评优评先不受影响。
  (二)对确需追责的单位或个人,根据有关规定可以减责,酌情从轻、减轻处分或组织处理。有一定影响期的,影响期结束后提拔任用不受影响。
  第六条 健全纠错改正机制。对存在过错或失误的单位或个人,根据情形,采取以下措施:
  (一)警示提醒。立足于事前防范,对工作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对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及时掌握动态,有针对性地教育引导,以询问、告诫为主要内容,给予警示和提醒,完善制度机制。
  (二)诫勉督导。立足于动态监督,针对改革创新、干事创业和具体工作中出现的一般性工作失误和决策偏差,采取纪检监察建议书、定期约谈、诫勉谈话等方式给予适当诫勉。督促有关单位或个人分析查找原因,制定改进措施,及时纠正偏差和失误,推动问题整改。
  (三)责令纠错。立足于保护挽救,对已经造成的错误事实,由问责机关作出免责认定的同时启动责令纠错程序。在5个工作日内,向纠错对象发送纠错通知书,说明纠错事由,提出纠错要求,责成纠错对象限期提交书面整改措施,监督整改期一般为2个月,最多不超过4个月。
  第七条 完善澄清保护机制。对新反映问题失实或受到诬告的单位或个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消除负面影响。对容错的单位或个人可在一定范围内澄清是非,消除负面影响,处理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二)查处诬告行为。对恶意中伤、干扰改革创新或持续上访造成恶劣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要坚决查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并及时通报曝光典型案件。
  (三)公正核查处理。充分听取容错单位或个人的解释说明,申请容错党员干部所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可进行作证和辩护,切实保障党员干部的合法权益。
  (四)容错教育并重。建立容错教育回访机制,坚持谁容错谁回访的原则,由受理机关对容错免责对象进行回访教育,容错免责对象主管部门对其进行跟踪管理,防止容错免责对象频繁出现容错情形。
  第八条 严明容错纠错纪律
  (一)全面从严治党。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纪律监督,既把牢纪律底线,惩处违纪者、问责不为者,又旗帜鲜明地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为改革创新者撑腰鼓劲。
  (二)鼓励保护创新。要正确认识改革创新中的工作失误和党员干部腐败行为的本质区别,鼓励党员干部大胆探索、先行先试,宽容开拓创新中出现的偏差和失误。既加强对干部的监督,又信任干部、保护干部、激励干部。
  (三)把握容错界限。坚决反对打着改革创新旗号搞劳民伤财的“政绩工程”“形象工程”,坚决惩治借改革创新之名徇私舞弊、贪污受贿、假公济私等行为。对发展中出现的问题未及时协调落实、采取措施,致使改革创新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不得申请容错免责。
  第九条 健全容错纠错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作配合,确保容错纠错工作取得实效。
  (一)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切实担负起容错纠错主体责任,一级为一级负责,上级为下级担当,支持干部放手大胆工作。
  (二)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全面履行职责,严格执纪监督,把握政策界限,通过合理容错、及时纠错、澄清保护,消除干部思想顾虑,鼓励干部积极作为。
  (三)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对容错纠错的干部在考核任用中客观评价、宽容理解、大胆使用。
  (四)各级宣传部门要统筹运用各类媒体资源,大力宣传支持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的政策措施,加强正面引导,营造容错纠错的浓厚氛围。
  第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委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办公室商市纪委、市委组织部承担。
  第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铜川市推进市管党政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落实五大发展理念,按照全面建设“转型铜川、美丽铜川、健康铜川、富裕铜川”的要求,完善我市从严管理干部队伍制度体系,充分调动全市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切实解决干部队伍中存在的不想为、不会为和不敢为问题,根据中央《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和《陕西省推进省管党政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各区县、市新区管委会,市委和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市级各人民团体,市级工业园区、景区管委会党政领导干部。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重点解决市管党政领导干部能下问题,建立健全不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履职不力、工作平庸、不适宜担任现职的领导干部调整退出机制。对涉及追责和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 推进市管党政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党政同责,于法周延、于事简便的原则。
  第五条 市管党政领导干部下的调整方式主要有: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视情节轻重予以确定。
  第六条 推进市管党政领导干部能下,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为基本依据,兼顾领导班子综合研判结果及其他不适宜担任现职摸底排查结果,综合运用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扶贫绩效考核及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维稳综治、党的建设等方面工作不力的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调整。
  第七条 依据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
  (一)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为较差等次,或连续两年被评为一般等次的区县、市级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
  (二)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出现“一票否决”情形的区县、市级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党政领导干部。
  (三)年度考核民主测评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得票率在30%以上,且不称职得票率超过15%的党政领导干部。
  (四)年度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或者连续两年为基本称职等次的党政领导干部。
  (五)年度考核中,市级部门或区县分管工作在全省或全市范围内连续两年排名末位的党政领导干部。
  第八条 依据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扶贫绩效考核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
  (一)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连续两年退位的区县分管党政领导干部。人均固定资产投资、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城乡居民收入及其增速连续两年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或者在全省综合排名下降的区县主要负责人、分管党政领导干部。
  (二)未完成年度减贫计划任务的,扶贫绩效考核连续两年被评为一般等次,或者当年被评为较差等次的区县主要负责人、分管党政领导干部。
  (三)违反贫困退出规定,弄虚作假、搞“数字脱贫”,或者贫困人口识别和退出准确率低于90%、帮扶工作群众满意度低于80%的党政领导干部。
  第九条 依据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综治维稳工作不力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
  (一)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不力、受到中央、省、市通报批评的,对本地区发生的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没有及时组织处理,或处置失当造成次生灾害的有关党政领导干部。
  (二)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起及以上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或连续两年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3起及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区县、市级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及有关领导干部。
  (三)发生一级食品安全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起三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或连续两年发生二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区县、市级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干部。
  (四)发生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或一年内发生2起重大群体性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或连续两年发生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的区县主要负责人、分管党政领导干部,以及责任主体在市级部门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干部。
  (五)连续两年被上级单位确定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重点整顿单位的区县主要领导和有关领导干部。
  第十条 依据党的建设工作不力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
  (一)发生严重违规选拔干部问题,或者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不正之风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受到中组部、省委或市委通报批评的区县委书记、市级部门党工委(党组)书记和有关领导干部。
  (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一报告两评议”,连续三年排名末位的区县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干部,连续三年排名后五位的市级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干部。
  (三)基层党组织软弱涣散,引发重大事件,造成恶劣影响,受到中组部、省委或市委通报批评的区县委书记、市级部门党工委(党组)书记和有关领导干部。
  (四)管辖范围内意识形态方面出现严重错误导向,造成恶劣影响,受到省委、市委通报批评的区县委书记、市级部门党工委(党组)书记和有关领导干部。
  (五)对违法违纪和作风方面的问题查处不力,造成恶劣影响的区县委书记、市级部门党工委(党组)书记和有关领导干部。
  第十一条 依据领导班子综合研判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
  (一)领导班子总体运行不顺畅、凝聚力不强,不敢担当、不负责任,为官不为、庸懒散拖,干部群众意见较大的区县有关领导干部、市级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干部。
  (二)领导班子民主测评总体评价一般和较差得票率在30%以上,班子成员民主测评较差得票率超过15%的党政领导干部。
  第十二条 经组织提醒、教育或者函询、诫勉没有改正,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进行调整的情形:
  (一)违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独断专行或者软弱涣散,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决定,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的,不服从组织安排、跟组织讨价还价的;品行不端,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伦理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参与封建迷信活动的。
  (二)任职试用期满,单位党组织初步认定为不合格的;不执行重要情况请示报告制度,或者个人有关事项不如实填报情节较重和故意隐瞒不报的;违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在企业或协会兼职的,不严格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的;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不适宜担任其所任职务的。
  (三)日常工作中不按规定履行市委关于领导干部外出请假报备程序的;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1年的;没有履行组织程序私自借调市外单位工作半年以上的。
  第十三条 具有上述情形所列条款之一的,对有关领导干部进行调整。按照职能分工,由有关区县委和市级部门党组(党委、工委)提出考核结果和责任认定意见。对弄虚作假、隐瞒不报、不及时报告的严肃追责。对涉及省管党政领导干部的建议调整人选,市委配合做好有关考核结果认定、提请调整建议等工作。
  第十四条 市管党政领导干部因上述情形进行组织调整,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报告。各区县、市级部门对各自职能范围内出现的上述情形,须及时书面报告市委组织部。报告内容包括认定的过程、依据、结果和初步调整建议。
  (二)审核。市委组织部对受理的报告进行认真核实、综合研判,注重听取有关单位党委(党组)、分管领导和干部群众的意见。
  (三)报批。根据审核情况,提出明确调整或问责追责意见报市委审批。
  (四)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干部任免程序进行调整或问责追责。
  (五)谈话。对决定调整或问责追责的干部,应与其进行谈话,告知调整理由,做好思想工作。
  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干部退休制度,干部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免职(退休)手续。确因工作需要而延迟免职(退休)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研究提出意见,报上一级党组织同意。
  第十六条 由于身体健康、家庭原因、工作能力等原因,本人主动提出不再担任现职的党政领导干部,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及时调整。恢复健康、家庭问题解决后,参照原任职务层次作出安排。
  第十七条 对调整后的领导干部,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因工作需要经考察符合任职条件的,可以提拔任职。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责任制,党委(党组)承担主体责任,党委(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组织(人事)部门承担具体工作责任。
  第十九条 市管非领导职务干部,市属各事业单位县处级领导干部及市属重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条 各区县、各部门可参照本实施办法,制定本区县、本部门、本系统的干部能上能下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委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办公室商市委组织部承担。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网络编辑:guanliyuan
信息审核:guanliyu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