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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试行告知书

来源:市农产品质检中心 发布时间:2021-01-12 10:53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各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

  按照《农业农村部印发<全国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农质发〔2019〕6号)、《陕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全省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陕农办发〔2020〕60号)和省委一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试行工作,各生产主体要切实落实好主体责任,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全面提升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现将有关事宜告知如下:

  1、什么是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合格证是上市农产品的“身份证”,是生产者的“承诺书”,是质量安全的“新名片”。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是指食用农产品生产者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农产品质量安全国家强制性标准,在严格执行现有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的基础上,对所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自行开具并出具的质量安全合格承诺证。是生产主体对消费者、对社会的承诺,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和自我约束力。

  2、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开具主体。全市蔬菜、水果、畜禽(活畜活禽)、禽蛋和养殖水产品等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三类主体列入试行范围,鼓励小农户参与试行,其农产品上市时要出具合格证。“两品一标”农产品、有效的食用农产品质量追溯码、耳标,以及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章等视同合格证证明,不必重复开具。

  3、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样式。全国统一合格证基本样式,大小尺寸自定,内容应至少包含: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重量)、种植养殖生产信息(名称、产地、联系方式)、开具日期、承诺声明等。有条件的主体推行加附追溯二维码,开展自检或委托检测的,留存质量检测报告。

  4、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承诺内容。种植养殖生产者承诺没有使用禁限用农药兽药、停用兽药和非法添加物;上市农产品符合农药安全间隔期、兽药休药期规定;对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的真实性负责。

  5、食用农产品开具方式。种植养殖生产者自行开具,有包装的食用农产品应以包装为单元开具,张贴或悬挂在包装材料表面。散装食用农产品应以运输车辆或收购批次为单元,实行一车一证或一批一证,随附同车或同批使用。

  希望广大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积极行动起来,主动参与推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共同构筑农产品质量安全“防火墙”,为保障全市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而共同努力。


咨询电话:市 级   3157285     耀州区   61824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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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孙丹
信息审核:王芒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