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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常态化疫情防控期间开展非法营运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

来源:市交通运输局 发布时间:2022-11-22 17:56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为严防新冠病毒通过非法营运渠道传播扩散,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营造良好的交通运输市场秩序。根据全市疫情防控工作部署要求,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决定从即日起,在全市范围内联合开展非法营运专项整治行动,现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非法营运车辆”是指未经行政部门许可,以有偿服务方式,擅自从事包车、班线客运经营和出租汽车经营的车辆,伪造、套用、假冒巡游出租汽车营运证明的车辆(包括大、中、小型客运车辆)。

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汽车客运站和火车站周边、高速公路出入口、高速公路服务区、疫情防控卡口等重点区域以任何形式揽客、拉客、扰乱公共秩序;严厉查处单位和个人利用自有车辆从事非法营运。

三、严禁以“网约车”“拼车”“顺风车”为名,利用微信公众号、微信群、QQ群、抖音、快手等形式从事非法营运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严禁汽车租赁公司以汽车租赁为名变相从事非法营运。

四、为严格防范疫情通过交通工具传播,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将坚决查处和打击非法营运行为。对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客运班线运输经营的车辆,交通运输部门依据《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从严从重处罚;对在高速公路违法停车揽客、甩客、下客等行为,公安交警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严肃处罚;对拒不配合或故意逃避防疫管控措施,造成疫情传播扩散风险及后果的,公安部门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严肃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广大群众要充分认识非法营运车辆的社会危害性,提高自我保护意识,自觉抵制非法营运行为,拒乘任何形式的非法营运车辆,确保自身合法权益和生命财产安全不受侵害。因乘坐非法营运车辆导致疫情传播、扩散、蔓延的,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规定严厉处置。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及时提供非法营运车辆有效线索及证据,坚决防止疫情通过非法营运渠道传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生效。

举报电话:0919-12328

 

铜川市交通运输局

铜川市公安局

2022年11月22日


网络编辑:党勇杰
信息审核:赵卫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