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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注销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的公告

来源: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发布时间:2024-12-06 19:04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根据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到报废期或经检测不合格不能继续从事营运的车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注销其《道路运输证》;对于已取得《道路运输证》,180日(含)以上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车辆进行年审、检测或维护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注销其《道路运输证》。我市现有61辆(详见附件1)危险货物运输车已报废,1辆危险货物运输车(详见附件2)已逾期6个月以上未办理审验手续,现依法注销车辆的《道路运输证》。

特此公告

附件:1.报废车辆明细表

      2.逾期未审验180日及以上车辆明细表

      1.报废车辆明细表.pdf

      2.逾期未审验180日及以上车辆明细表.pdf


网络编辑:赵振超
信息审核:琚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