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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法规政策宣传专栏(第十期)

来源: 发布时间:2012-10-08 15:26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商品房买卖法规政策宣传专栏(第十期)

    二十三、开发企业交房,《竣工验收备案表》必备,请注意查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因为《竣工验收备案表》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重要证明之一,所以开发企业理应在交房现场提供《竣工验收备案表》等相关资料供业主查看。但如果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已明显约定以备案表作为房屋交付的条件之一,那么开发企业在房屋交付时必须将其出具给业主。
    二十四、买房产生纠纷,仲裁、诉讼解决利弊各不相同,结合自己的实际慎重选择!按照买卖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由双方当事人以合同内容为基础进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那么在签订合同时是选择仲裁好还是选择诉讼好呢?一般来说,仲裁解决纠纷的优点在于仲裁庭可以包括房产行业的知名专家,他们更了解该行业的各种习惯,甚至可能相当深入地了解纠纷的技术经济细节。选择仲裁时当事人还有机会选择仲裁员,这有助于增强当事人对仲裁的信心。其缺点是仲裁员的选择如果过于偏重行业则可能导致法律知识不足,所作裁决有可能偏离一般的法律习惯。此外仲裁庭没有法院那样的强制力,财产保全或执行等都要借助于法院才能实现。仲裁一般实行一裁终局制,如果因为各种原因在仲裁中失败一般就没有机会补救了,而法院大多实行上诉制度。但是一裁终局比起法院的二审终审制度无疑会从时间和经济上节约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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