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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法规政策宣传专栏(第九期)

来源: 发布时间:2012-10-08 15:20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商品房买卖法规政策宣传专栏(第九期)

    二十一、小区道路未建完购房者可以拒绝收房吗?如果购房人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没有关于小区道路建设的特别约定,且开发商已如期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此时单以小区道路建设未完成为理由拒绝收房不妥。理由是:开发商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意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小区的房屋和相应的配套设施已达到交付使用的认可。如果购房人对该《竣工验收备案表》的内容有异议,可申请相关部门对该表的内容作出合理解释,必要的情况下甚至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但拒绝办理交房手续则违背了问题处理的基本程序,可能还要向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二十二、按照法律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并具备国家规定的竣工条件有哪些?主要是以下几点:(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中规定的各项工作内容,达到国家规定的竣工条件;(2)工程质量符合国家安全规定的标准,如符合房屋土建工程验收标准、安装工程验收标准等;(3)符合工程建筑设计和工程建设合同约定的内容;有完整的并经有关部门审核的工程建设技术数据及档案图纸材料;(4)有建筑材料、设备、购配件的质量合格证件资料和试验检验报告;(5)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或优良等;(6)有工程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7)已办理工程竣工交付使用的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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