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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法规政策宣传专栏(第八期)

来源: 发布时间:2012-10-08 15:18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商品房买卖法规政策宣传专栏(第八期)

    十七、接收房屋时,您查看房屋达到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的证明文件了吗?在房屋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交付使用条件时就匆忙接房,是不能追究开发商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的哦!按照双方当事人的合同约定,买受人在接收房屋时应当有权察看房屋达到合同约定交付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因此,无论是出卖人在交房时没有出示这些证明文件,还是买受人明知房屋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而同意接收房屋,双方当事人都以自己的实际行为变更了合同关于房屋交付条件及程序的约定,那么,如果房屋达到交付条件的时间超过了合同约定的时间,买受人不能再依照合同的约定追究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十八、《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如何确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十九、开发商恶意违约或实施欺诈行为致合同无效有何高招?除返还买受人已付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外,还应支持买受人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违约金要求,即只要买受人要求的违约金没有超过100%,买受人要求多少就支持多少。
    二十、违约金不能漫天要价,法律规定的“公允价值”尺码是多少? 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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