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住建局(市地震局)
本站支持IPv6
返回主站

商品房买卖法规政策宣传专栏(第七期)

来源: 发布时间:2012-10-08 15:16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商品房买卖法规政策宣传专栏(第七期)

    十三、交房过程中出卖人的主要义务有哪些?(1)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使房屋达到合同约定的使用条件;(2)房屋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应当及时以约定的方式通知买受人办理房屋交接手续;(3)在交接时出示有关房屋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证明文件,并不得以任何非合同约定的条件阻碍交房。
    十四、交房过程中买受人的主要义务有哪些? 交房过程中买受人的主要义务是按照出卖人通知要求的时间、地点与出卖人办理房屋交接手续。
    十五、商品房交付使用后,房屋权属证明办理完毕前,房屋发生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不要搞混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中第11条明确规定:“对房屋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六、《解释》第11条中所说的“正当理由”主要是指哪些理由? 这里所说的“正当理由”主要是指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理由。其他原因,如疾病、外出等,由于买受人可以委托他人办理交房手续,因此,不构成“正当理由”。
                       

 


网络编辑:
信息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