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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法规政策宣传专栏(第五期)

来源: 发布时间:2012-10-08 15:12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商品房买卖法规政策宣传专栏(第五期)

    九、一房两卖,怎样维权?出现以上情形,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房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开发企业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十、律师支招:正确判断开发商逾期交房因素,继续履行合同、要求承担违约金两不误。1、下列因素意味着开发商逾期交付,应当承担违约责任:(1)因建筑工程没有完工而违反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交房时间。(2)不存在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而违反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交房时间。(3)出现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可抗力,而且《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也约定开发企业可以免责的原因,但开发企业没有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告知购房者。(4)在交付房屋时,房屋没有达到《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交房时所应达到的使用条件,购房者拒绝收房而引起的延期交房。(5)购房者和开发企业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有补充条款约定的,但因开发企业没有完成而引起的逾期交房。2、《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有专门的条款供买卖双方对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进行约定,购房人在签订购房合同时一定要注意该项内容。一般出现该问题时,购房人有权选择继续履行合同并要求开发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在逾期达到一定期限后,购房人还有权选择解除合同并要求开发企业退还房款、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合同中对此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方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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