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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工作奖励办法

来源:铜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2018-09-18 10:56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陕西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工作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推进全省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的完成,根据《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意见》(陕办发〔2010〕11号)和经省政府同意印发的《陕西省住房保障工作评价考核暂行办法》(陕建发〔2018〕102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保障性安居工程奖励工作坚持以奖代补、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考核,省财政厅负责奖励资金的筹集拨付,并监督资金的使用。
  第四条 保障性安居工程奖励资金在省级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中统筹安排。
  第五条 保障性安居工程奖励工作坚持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原则,被评为省级先进的单位及个人由省政府发文表扬,被评为先进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由省政府给予资金奖励。
  第六条 省政府对市级政府的奖励设一等奖1个,奖励3000万元;二等奖2个,各奖励2000万元;三等奖3个,各奖励1000万元。
  第七条 省政府对保障性安居工程综合管理工作优秀的先进县(市、区)进行奖励,各奖励500万元。
  第八条 各设区市政府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推荐2-3个县(市、区)政府参加全省评定,每个市区最终确定1个县(市、区)作为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综合管理工作“十佳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陕西省住房保障工作评价考核暂行办法》提出奖励名单,上报省政府审定。
  第九条 奖励资金使用范围:
  1.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2.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市县配套补助资金;
  3.创建“和谐社区•幸福家园”配套建设设施;
  4.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建设。
  其中,第4项资金使用不得高于奖励资金总数的5%。
  第十条 奖励资金不得用于购买小汽车、兴建楼堂馆所、公费旅游、发放个人奖金等。
  第十一条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对县级的奖励办法,省政府奖励给市级的资金按本办法第九条之规定使用外,也可用于市对县级的奖励。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9月22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原《陕西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工作奖励办法》(陕政办发〔2016〕74号)自行废止。

网络编辑:田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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