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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市场安全管

来源: 发布时间:2012-10-18 15:01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铜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关于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市场安全管理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市场管理工作,规范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储存、销售和使用,杜绝各类事故隐患,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瓶装液化气用气安全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各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是气瓶安全责任主体,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必须具有市级燃气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对气瓶使用登记、充装、委托检验、气瓶标识等负有安全管理责任,经市级质监部门注册登记的气瓶方可流通使用。各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必须建立气瓶登记档案和用户档案,公布送气服务电话。
   二、液化石油气供气门店必须具有市级燃气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并在市、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销售充装合格的气瓶,认真做好气瓶销售前检查及流向登记工作。不得擅自处理不合格气瓶。
   三、液化石油气用户应在具有《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供气门店购买符合国家安全要求的液化石油气和换购气瓶,使用期间负有气瓶保管责任。液化石油气用户在使用期间不得对瓶体进行标记、调换颜色、损坏等任何形式的破坏。
   四、市级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对液化石油气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对未取得或撤销《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液化石油气经营单位,一经查处,市级燃气主管部门将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国务院令583号)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液化石油气用户应购买符合安全要求的液化石油气和钢瓶,凡是购买和使用不合格液化气和钢瓶的单位和个人用户,一经查处,市级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国务院令583号)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单位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液化气管理投诉电话:12319
                                     3180628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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