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韩城市生态环境局,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生态环境局,厅机关各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
根据原环境保护部印发的《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环办监测〔2017〕86号)要求,我厅汇总了各市(区)确定的大气环境、水环境、土壤环境以及其他等四类重点排污单位,形成了《陕西省2020年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现印发你们,请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法规政策及工作要求,督促辖区内重点排污单位切实履行好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开展执法监管工作。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0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