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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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陕西铭山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申办储油库排污许可证的批复(铜环批复〔2020〕247号 )

来源:排污许可管理科 发布时间:2020-08-04 14:32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陕西铭山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你公司申办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核,符合《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储油库、加油站》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原环保部第48号令)等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你公司申报材料和生产运行情况,允许你公司油气回收装置排放口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不超过87.6t/a。厂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浓度不超过4mg/Nm3;泵、压缩机、搅拌器(机)、阀门、开口阀或开口管线、泄压设备、取样连接系统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浓度不超过500μmol/mol;储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浓度不超过10mg/Nm3;汽油油罐车底部发油结束断开快速接头泄漏点汽油泄漏量不超过10ml;汽油油气收集系统泄漏点油气体积分数不超过0.05%;全厂无组织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不超过5.306t/a。

  二、你公司须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运行维护污染治理设施,按许可证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做好台账记录,及时公开信息,在每年度结束后12日内在全国排污许可管理平台提交排污许可年度执行报告,并将平台印制的书面执行报告经法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或盖章后报送市县两级生态环境部门。

  三、此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三年,证书编号:91610222MA6X7CA880001U。

  四、你公司持证后的排污许可执行情况由铜川市生态环境局宜君分局负责监管。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8月4日





网络编辑:hbjzl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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