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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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请调整排污许可证核发相关事项的公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16-02-04 09:34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陕环发【2015】20号)对排污许可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调整。据此,我局现决定对排污许可证审批流程部分内容作相应调整。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调整后申请排污许可证所需材料。

1、排污单位的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

3、污染物排放核定报告;

4、固体废物的备案文件;

5、建设项目获得总量指标资料;

6、污染事故应急方案和应急处理所需设施、物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建设项目试生产前申领临时排污许可证,应当提交前款除第(三)、(四)款以外的材料以及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意见的自查报告。

二、调整后的审批的时限。

新的《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环保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公示。符合条件的颁发排污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为提高审批效率,加快审批速度,为更好地为项目提供服务,我局决定将审批时限缩短为20个工作日之内。

 

铜川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2月4日


网络编辑:hbjzl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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