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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转发陕西省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铜川市环保局 发布时间:2015-05-25 18:18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铜川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转发陕西省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铜环通字〔2015〕68号
    各区县环保局,新区经发局,局属有关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污染源监督管理,规范排污许可行为,为下一步开展污染物总量分配、刷卡排污和排污交易工作奠定基础,现将省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几点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排污总量核定及许可证发放范围: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时及以上发电企业、危险废物处置经营单位、年产生10吨以上危险废物单位以及各市(区)污水处理厂的排污许可证由省上核发;市环保局负责核发除省上核发企业以外的市管企业;区(县)环保局负责核发区(县)属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新建项目的总量核定及许可证发放以环评批复文件中明确的监管单位为准。
    二、许可项目类型:建成项目(已通过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的项目)申领《排污许可证》时,以本次核定数据为准。本次核定数据过程中排污单位需提供近年的水、气、声中各项污染物的监测报告。新建项目试生产前申领《临时排污许可证》时,除按照《陕西省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须提交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意见的自查报告等,还须提交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报告;建设项目环保设施验收后须及时申领《排污许可证》。
    三、市、区(县)环保局应当自受理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对核定结果及许可内容在媒体上进行公示。
    四、排污总量核定和排污许可证发放时限:2015年10月底前完成全市排污单位的排污总量核定工作,12月底前完成排污许可证的发放工作。
    五、排污许可证是排污单位获得排污许可的唯一凭证。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对排污单位排放许可事项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查处整改。
     
     
     
                       铜川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5月25日
 

  
 
     陕西省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污染源监督管理,规范排污许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排污单位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涉及排放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和噪声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排污许可是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排污单位的申请,经审查达到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的排污标准,准予其排放污染物的行政行为。排污许可证是排污单位获得排污许可的唯一凭证。
      第三条  排污单位必须依法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全省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开展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排污许可证主要许可事项包括:
      废水和废气: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限值、排放速率、总量控制指标、间歇性或季节性排放的特别控制要求、排放去向,以及环境管理措施要求等。
      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和一般固体废物的名称、类别、属性、数量、综合利用方式、安全处理和处置方式及最终去向。
      噪声:厂界环境噪声功能区划分及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
      第五条  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排污许可的管理工作。负责核发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发电企业、危险废物处置经营单位、年产生10吨以上危险废物单位以及各市(区)污水处理厂的排污许可证。
      其它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由各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核发,报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辖区排污单位。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以排污许可证形式予以确认。
    第二章  申请核发和变更注销
      第七条  排污单位在排放污染物前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向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
      第八条  排污许可证分《排污许可证》和《临时排污许可证》。建设项目试生产前申领《临时排污许可证》。
      申领排污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
      (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
      (三)固体废物通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登记;
      (四)有污染事故应急方案和应急处理所需设施、物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排污单位申领排污许可证,应当填写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排污单位的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
      (三)污染物排放核定报告;
      (四)固体废物的备案文件;
      (五)建设项目获得总量指标资料;
      (六)有污染事故应急方案和应急处理所需设施、物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建设项目试生产前申领临时排污许可证,应当提交前款除第(三)、(四)款以外的材料以及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意见的自查报告。
      第十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进行公示。符合条件的,颁发排污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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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审核:孟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