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印发铜川市排污企业排放污染物
总量核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铜环通字〔2015〕42号
各区县环保局,新区经发局,局属各有关单位:
现将《铜川市排污企业排放污染物总量核查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铜川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3月30日
铜川市排污企业排放污染物总量核查工作方案
根据省上统一安排部署,为进一步查清我市排污企业污染物产生和排放量,在全市全面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完成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为我市环境管理提供科学、准确的决策依据,特制定本核查工作方案。
1.核查范围
铜川市行政区域内涉及排放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和噪声的排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包括:
(1)工、矿企业单位;
(2)城市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城市垃圾集中处理单位、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单位;
(3)规模化畜禽养殖场;
(4)其他按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
2.核查内容
(1)行业类别、生产工艺、生产规模
(2)企业上年度主要原辅材料、燃料、水消耗量和产品产量;
(3)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及污染物排放情况;
(4)核定排污单位废水、废气污染物允许排放浓度和污染物排放总量、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的类别、产生量和处理处置方法、厂界噪声排放限值。
其中:
废气污染因子包括: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以及企业特征污染因子(重金属及各类无机、有机污染物);
废水污染因子包括:化学需氧量、氨氮以及企业特征污染因子(重金属及其它需要特别控制的污染因子);
固体废物包括: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
噪声:企业厂界噪声。应特别关注距环境敏感目标最近的厂界噪声。
3.污染物核定值取值原则
3.1 合法原则
在符合国家、地方及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的情况下,根据企业上一个正常生产年度的污染物排放情况,核算到批准的企业生产规模状态下的污染物排放量。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影响评价及竣工验收手续不全或现已停产且半年内无恢复生产计划的企业、装置和生产线均不推荐许可排放量。
3.2 排放标准确定原则
污染物排放浓度首先以国家、地方或行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为准,没有颁布排放标准的污染因子的排放浓度参照相似生产过程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确定,既没有排放标准又没有可参照的相似生产过程的污染因子的排放浓度根据监测值确定。
3.3 核定值确定原则
污染物排放总量必需符合工业企业产排污系数、符合由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推算的排放总量、符合环保部门确定的总量控制指标,符合物料衡算等原则基本原则。
3.4. 资料收集和确认
企业上年度产品产量、原辅材料消耗、燃料和工业用水量以上年度企业生产报表为准。
在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污染物的原辅材料要了解原料规格和可能产生污染物的物质含量,如硫分、重金属、氯及有毒有害物质等。
明确燃料类型、热值、硫分及灰分等指标。
用水量既要考虑企业从城市供水管网取得的水量,还必须考虑企业自备水厂提供的水量。
4.污染物排放量核定方法
污染物排放量核定采用工业源产排污系数法、全国污染源普查查询法、物料衡算法、监督性监测值推算法、排放标准核算法和污染物减排总量指标法等6种方法。根据核查企业所处的行业、企业的性质、数据资料的完整性等情况,对每家企业均选取了二到四种核算方法进行了核算,最后对比分析各种方法的核算结果后取较为合理的值为该企业的污染物排放量值。
4.1工业源产排污系数法
按照企业所属行业、生产工艺、规模及主要设备等,根据《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业污染源产排污系数手册》确定该企业各类污染物排放系数,再根据企业生产规模计算企业污染物排放量。
4.2全国污染源普查查询法
根据我省《污染源更新调查系统(2010年)》统计数据核查企业“十一五”末的污染物排放总量基数。
4.3 物料衡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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