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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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陕B环罚〔2025〕16号)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5-09-17 10:35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当事人名称:中量检测认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齐红英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3MA6TYBYU1W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27号E阳国际1幢1单元1309室

我局于2025年6月10日、8月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采样人员违反《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397-2007)要求,采样期间未对被测污染源工况进行监督,在生产设备未生产的情况下采集数据并出具虚假监测报告。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6月9日,铜川市生态环境局对陕西铸宇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案件来源,违法情况;

2.2025年6月10日,铜川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环境违法情况;

3.2025年8月1日,铜川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环境违法行为,自由裁量依据;

4.2025年6月9日,现场检查照片2张,证明陕西铸宇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熔化、浇铸对应生产设施;

5.2025年6月10日,中量检测认证有限公司《陕西铸宇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监测报告》(报告编号:HJ2312-0205)及原始记录,证明环境违法行为,自由裁量依据;

6.《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397-2007)节选,相关规定证明规范提出的检验要求,自由裁量依据;

7.陕西铸宇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中量检测认证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签订《环境监测技术服务合同书》及收款收据,证明违法所得;

8.2025年6月10日,中量检测认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违法主体;

9.2025年6月10日,中量检测认证有限公司人员资质证书6份,证明违法主体;

10.2025年6月10日,中量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提供采样照片3张,证明违法主体;

11.2025年6月10日,中量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委托授权书1份,证明该单位负责人授权情况;

12.2025年6月10日,中量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法人及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单位负责人情况;

13.2025年6月10日,铜川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执法人员情况。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五条“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

2025年9月5日我局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陕B环罚告〔2025〕17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利。你单位于当日签收。你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一条“从事环境监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竣工验收报告编制、技术评估、环保设施运维以及自动监控设施运维、碳咨询、碳核查等有关技术服务单位,弄虚作假或者伪造、虚报、瞒报有关数据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参照《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二、专项处罚裁量表(三)大气污染防治类”的相关规定。结合违法事实具体情节,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肆仟陆佰元整(¥4600.00);

处罚款肆仟陆佰元整(¥46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至我局综合执法支队办公室开具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17日


网络编辑:路青
信息审核:赵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