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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 陕西中环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军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0555688283G
地址:陕西省铜川市新区南部工业区
我局于2025年9月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于2024年9月到期至今,未重新备案。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9月1日,铜川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现场违法情况,违法事实;
2、2025年9月1日,铜川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环境违法行为;
3、2025年9月1日,铜川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照片2张,证明执法人员检查情况;
4、2025年9月1日, 陕西中环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应急预案备案表》复印件1份,证明备案情况;
5、2025年9月1日, 陕西中环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违法主体;
6、2025年9月1日,委托授权书1份,证明企业负责人授
权情况;
7、2025年9月1日,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相关人员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企业结合环境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至少每三年对环境应急预案进行一次回顾性评估。(一)面临的环境风险发生重大变化,需要重新进行环境风险评估的;(二)应急管理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发生重大变化的;(三)环境应急监测预警及报告机制、应对流程和措施、应急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的;(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五)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对环境应急预案作出重大调整的;(六)其他需要修订的情况。 对环境应急预案进行重大修订的,修订工作参照环境应急预案制定步骤进行。对环境应急预案个别内容进行调整的,修订工作可适当简化。”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履行下列义务:(四)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演练;。”的规定。
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三)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按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