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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能铜川照金煤电有限公司西川煤矿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4MA6TMA2G5M
地址: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庙湾镇玉门村
负责人:李汉汉
华能铜川照金煤电有限公司西川煤矿分公司环评批复要求矿井水处理后排入废弃鱼塘用于农灌,实际矿井水处理后经鱼塘进入西川河,未取得入河排污口审批手续。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5年6月1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现场违法情况(提供单位:铜川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
2、2025年6月18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违法情形、自由裁量适用依据(提供单位:铜川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
3、2025年6月18日,现场照片4张,证明现场违法情况(提供单位:铜川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
4、2025年6月18日,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证明废水排放要求(提供单位:华能铜川照金煤电有限公司西川煤矿分公司);
5、2025年6月18日,华能铜川照金煤电有限公司西川煤矿分公司分公司环境影响报告书节选复印件,证明设计生产矿井涌水、污废水防治要求(提供单位:华能铜川照金煤电有限公司西川煤矿分公司);
6、2025年6月18日,陕西省环境保护局《关于铜川西川矿业有限公司西川煤矿建设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陕环批复〔2006〕113号)复印件,证明废水排放要求(提供单位:华能铜川照金煤电有限公司西川煤矿分公司);
7、2025年6月18日,西川煤矿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复印件,证明废水排放要求(提供单位:华能铜川照金煤电有限公司西川煤矿分公司);
8、2025年6月18日,矿井废水处理量统计表,证明华能铜川照金煤电有限公司西川煤矿分公司矿井水每日处理量(提供单位:华能铜川照金煤电有限公司西川煤矿分公司);
9、2025年6月18日,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同意铜川市漆水河柳湾饮用水源地及桃曲坡水库饮用水源地保护区调整划分方案有关意见的函》(陕环污防函〔2018〕50号)复印件,证明华能铜川照金煤电有限公司西川煤矿分公司未位于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提供单位:华能铜川照金煤电有限公司西川煤矿分公司);
10、2025年6月18日,《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华能铜川照金煤电有限公司西川煤矿分公司基本信息(提供单位:华能铜川照金煤电有限公司西川煤矿分公司);
11、2025年6月18日,授权委托书、被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调查合法性(提供单位:华能铜川照金煤电有限公司西川煤矿分公司);
12、2025年6月18日,陕西省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执法资格(提供单位:铜川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应对你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参照《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水污染防治类”第11种违法行为“在非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违反规定设置排污口的”之规定,你单位西川煤矿的环境违法行为属于“期限内拆除”情形,废水类别属于“一般工业废水”,应处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鉴于该环境问题持续时间超过1年,结合环境违法行为具体情节,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5日内开具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以下简称缴款通知书),收到缴款通知书后10日内扫码按流程办理缴款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