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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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陕B环罚〔2025〕9号)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5-06-30 16:47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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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铝业世茂铸铝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46949302956

地址: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董家河镇冯家桥村

法定代表人:朱明涛

你单位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6102046949302956001U)载明许可排放浓度限值为颗粒物10mg/Nm3、氮氧化物100mg/Nm3。2025年3月2日0时-3月18日9时,熔铸炉废气排放口(DA001)自动监测设备上传的在线监测数据显示,颗粒物小时均值共出现352组超标数据,最大值为74.446mg/Nm3;氮氧化物小时均值共出现48组超标数据,最大值为418.162mg/Nm3,颗粒物超标6.4倍,氮氧化物超标3.2倍,超标期间平均小时烟气流量为9.88万Nm3/h。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5年3月1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案件线索来源、现场违法情况(提供单位:铜川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

2、2025年3月19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违法情形、自由裁量适用依据(提供单位:铜川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

3、2025年3月18日,现场执法检查照片8张,证明现场检查情况(提供单位:铜川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

4、2025年3月19日,铜川铝业世茂铸铝有限公司现场更换布袋收尘器布袋工作照片2张,证明环保治理设备故障情况(提供单位:铜川铝业世茂铸铝有限公司);

5、2025年3月18日,铜川铝业世茂铸铝有限公司《熔铸炉废气排放口污染物排放小时平均值报表》,证明超标数据及对应烟气流量(提供单位:铜川铝业世茂铸铝有限公司);

6、2025年3月19日,铜川铝业世茂铸铝有限公司第一季度《在线比对监测报告》(报告编号:XAH240059024010702)、《固定污染源烟气自动监测设备比对报告》(报告编号:XAH24005902410702BD),证明该公司自动监测设备状态(提供单位:铜川铝业世茂铸铝有限公司);

7、2025年3月18日,铜川铝业世茂铸铝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节选复印件,证明持证排污、涉案污染因子排放限值(提供单位:铜川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自“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端”打印);

8、2025年3月18日,铜川铝业世茂铸铝有限公司《铝棒加工生产线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节选复印件,证明该公司主要排放污染物因子及对应污染防治设施(提供单位:铜川铝业世茂铸铝有限公司);

9、2025年3月18日,《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铜川铝业世茂铸铝有限公司基本信息(提供单位:铜川铝业世茂铸铝有限公司);

10、2025年3月18日,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调查合法性(提供单位:铜川铝业世茂铸铝有限公司);

11、2025年3月19日,陕西省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执法资格(提供单位:铜川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2025年6月5日,我局分别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B环罚告字〔2025〕8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陕B环听告字〔2025〕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于当日签收,于6月9日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经复核,你单位大气污染物已达标排放并开始实施生态损害赔偿,因此我局对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予以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应对你单位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参照《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大气污染防治类”“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你单位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属于小时烟气流量“1万标立方米以上不足10万标立方米”“超标2倍以上”情形,应处55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罚款。鉴于你公司能够主动承认环境违法行为,签订《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合同》,委托三方积极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按照《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一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五)积极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符合上述(三)、(四)、(五)项情形的案件,在裁量表确定的幅度档级基础上降低两档处罚……”之规定,降档处罚幅度为30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结合环境违法行为具体情节,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拾壹万元整。(¥31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5日内开具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以下简称缴款通知书),收到缴款通知书后10日内扫码按流程办理缴款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6月30日


网络编辑:路青
信息审核:赵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