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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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陕B环责改字〔2025〕8号)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5-06-05 16:40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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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铝业世茂铸铝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46949302956

地址: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董家河镇冯家桥村

法定代表人:朱明涛

2025年3月2日-3月18日,铜川铝业世茂铸铝有限公司DA001排放口烟气排放自动监测数据352组颗粒物小时值超标,最大数据为74.446mg/Nm3,48个氮氧化物小时值超标,最大数据为418.162mg/Nm3,分别超过该公司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6102046949302956001U)载明许可排放浓度限值(颗粒物10mg/Nm3、氮氧化物100mg/Nm3)6.4倍、3.2倍。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5年3月1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案件线索来源、现场违法情况(提供单位:铜川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

2、2025年3月19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违法情形、自由裁量适用依据(提供单位:铜川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

3、2025年3月18日,现场执法检查照片8张,证明现场检查情况(提供单位:铜川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

4、2025年3月19日,铜川铝业世茂铸铝有限公司现场更换布袋收尘器布袋工作照片2张,证明环保治理设备故障情况(提供单位:铜川铝业世茂铸铝有限公司);

5、2025年3月18日,铜川铝业世茂铸铝有限公司《熔铸炉废气排放口污染物排放小时平均值报表》,证明超标数据及对应烟气流量(提供单位:铜川铝业世茂铸铝有限公司);

6、2025年3月19日,铜川铝业世茂铸铝有限公司第一季度《在线比对监测报告》(报告编号:XAH240059024010702)、《固定污染源烟气自动监测设备比对报告》(报告编号:XAH24005902410702BD),证明该公司自动监测设备状态(提供单位:铜川铝业世茂铸铝有限公司);

7、2025年3月18日,铜川铝业世茂铸铝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节选复印件,证明持证排污、涉案污染因子排放限值(提供单位:铜川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自“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端”打印);

8、2025年3月18日,铜川铝业世茂铸铝有限公司《铝棒加工生产线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节选复印件,证明该公司主要排放污染物因子及对应污染防治设施(提供单位:铜川铝业世茂铸铝有限公司);

9、2025年3月18日,《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铜川铝业世茂铸铝有限公司基本信息(提供单位:铜川铝业世茂铸铝有限公司);

10、2025年3月18日,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调查合法性(提供单位:铜川铝业世茂铸铝有限公司);

11、2025年3月19日,陕西省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执法资格(提供单位:铜川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6月5日


网络编辑:路青
信息审核:赵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