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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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陕B环罚〔2025〕15号)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5-08-26 16:06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未经允许不得转载!!!

当事人名称:曹轲

身份证号码:******

住址:陕西省铜川市******

我局于2025年5月19日、20日、26日,7月24日,8月14日,对陕西茗丰实业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并调查,发现陕西茗丰实业有限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5月15日,你公司在开展陕B51672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检验检测过程中,伪造检验结果,出具虚假《天然气车污染物排放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报告编号:6102021052025051508450364),你为该报告授权签字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5月19日,铜川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现场违法情况;

2.2025年5月19日、20日、26日、7月24日,铜川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4份,证明环境违法行为,自由裁量依据;

3.2025年8月14日,铜川市生态环境局对授权签字人《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环境违法行为,自由裁量依据;

4.2025年5月19日,铜川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照片2张,证明执法人员检查情况,检验过程,复检情况,违法事实;

5.2025年5月19日,陕西茗丰实业有限公司复检通道视频监控,证明违法事实;

6.2025年5月19日,陕西茗丰实业有限公司《天然气车污染物排放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及原始记录,环境违法情况;

7.2025年8月14日,陕西茗丰实业有限公司《聘任通知》,证明该公司授权签字人聘任情况,确认违法主体;

8.2025年5月19日,生态环境部移交线索,证明案件来源;

9.2025年5月20日,陕西茗丰实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违法主体;

10.2025年5月20日,陕西茗丰实业有限公司委托授权书1份,证明该单位负责人授权情况;

11.2025年5月20日,陕西茗丰实业有限公司法人及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该单位负责人情况;

12.2025年8月14日,陕西茗丰实业有限公司授权签字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该单位授权签字人情况;

13.2025年7月8日,铜川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执法人员情况;

14.《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 1237—2021)、 《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 18285—2018)、《检验检测机构管理和技术能力评价授权签字人要求》(RB/T 046-2020)相关规定,证明规范提出的检验要求。

15.铜川市生态环境局新区分局调查询问通知书,证明调查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生态环境监测服务监督管理规定》第六条“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建立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责任追溯制度。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其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采样与分析人员、审核与授权签字人分别对原始监测数据、监测报告的真实性负责。”第十条第三项“禁止下列篡改、伪造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的行为:(三)伪造、变造原始记录、监测数据、监测时间或者签名等信息,未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活动直接出具监测报告;”的规定。

2025年8月15日,我局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陕B环罚告〔2025〕15号),告知你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你于当日签收。你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依据《陕西省生态环境监测服务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生态环境监测服务机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生态环境监测服务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生态环境监测服务机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生态环境监测服务机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关责任人员五年内禁止从事生态环境监测服务工作。依法应当吊销资质认定证书的,资质认定主管部门应当吊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的规定,《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权(2023年版)》早于《陕西省生态环境监测服务监督管理规定》实行,参照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伪造排放检验结果或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情节严重判定标准的意见 》,结合违法事实具体情节,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处理:

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至我局综合执法支队办公室开具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8月26日


网络编辑:路青
信息审核:赵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