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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陕西茗丰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郭德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05835443591
地址:陕西省铜川市新区长虹南路高新技术开发区内
我局于2025年5月19日、20日、26日,7月24日,对你公司进行了检查并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5月15日,你公司在开展陕B51672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检验检测过程中,未按照《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 1237—2021)的要求,在首次检验中未记录该车辆背压传感器断开检验信息,在外观检验不合格的情况下,记录《车辆外观检验记录表》为合格,伪造外观检验结果。未按照《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 18285—2018)规定检验程序要求,在首次检验不合格,复检未重新开展外观检验的情况下对陕B51672重型半挂牵引车开展了OBD检查和污染物检测并出具《天然气车污染物排放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报告编号:6102021052025051508450364。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5月19日,铜川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现场违法情况;
2.2025年5月19日、20日、26日、7月24日,铜川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4份,证明环境违法行为,自由裁量依据;
3.2025年5月19日,铜川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照片2张,证明执法人员检查情况,违法事实;
4.2025年5月19日,陕西茗丰实业有限公司复检通道视频监控,检验过程、复检情况,违法事实;
5.2025年5月19日,陕西茗丰实业有限公司《天然气车污染物排放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及原始记录,证明环境违法情况;
6.2025年5月19日,陕西茗丰实业有限公司开具陕B51672重型半挂牵引车环检监测费用小票,证明违法所得情况;
7.2025年5月19日,生态环境部移交线索,证明案件来源;
8.2025年5月20日,陕西茗丰实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违法主体;
9.2025年5月20日,陕西茗丰实业有限公司委托授权书1份,证明该单位负责人授权情况;
10.2025年5月20日,陕西茗丰实业有限公司法人及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该单位负责人情况;
11.2025年7月8日,铜川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执法人员情况;
12.《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 1237—2021)、 《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 18285—2018)相关规定证明规范提出的检验要求。
1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新区分局调查询问通知书,证明调查情况。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生态环境监测服务监督管理规定》第六条“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建立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责任追溯制度。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其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采样与分析人员、审核与授权签字人分别对原始监测数据、监测报告的真实性负责。”第十条第三项“禁止下列篡改、伪造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的行为:(三)伪造、变造原始记录、监测数据、监测时间或者签名等信息,未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活动直接出具监测报告;”的规定。
依据《陕西省生态环境监测服务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生态环境监测服务机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生态环境监测服务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生态环境监测服务机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生态环境监测服务机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关责任人员五年内禁止从事生态环境监测服务工作。依法应当吊销资质认定证书的,资质认定主管部门应当吊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