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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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陕B环责改〔2025〕14号)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5-08-11 17:46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当事人名称:铜川瑞城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0694944283R

地址:陕西省铜川市新区咸丰路玉皇阁村

法定代表人:李志芳

我局于2025年7月22日、7月29日对你单位及相关人员进行了检查并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底铜川瑞城实业有限公司物料大棚破损不符合密闭堆存条件,现场检查时共堆存砂土物料460平方米。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5年7月22日,铜川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现场违法情况,违法事实;

2、2025年7月29日,铜川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环境违法行为;

3、2025年7月22日,铜川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照片30张,证明执法人员检查情况及违法事实;

4、2025年7月23日,铜川市瑞城混凝土搅拌站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复印件1份,证明物料堆存要求;

5、2025年7月21日,铜川市颗粒物激光雷达监测日报复印件1份,证明案件来源;

6、2025年7月23日,铜川瑞城实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违法主体;

7、2025年7月23日,委托授权书1份,证明企业负责人授权情况;

8、2025年7月23日,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相关人员情况。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 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对易产生扬尘的砂土物料进行密闭贮存。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逾期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 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依法责令停业整治。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8月11日


网络编辑:路青
信息审核:赵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