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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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陕B环罚〔2025〕14号)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5-08-20 17:20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当事人名称:铜川瑞城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0694944283R

地址:陕西省铜川市新区咸丰路玉皇阁村

法定代表人:李志芳

我局于2025年7月22日、7月2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并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底铜川瑞城实业有限公司物料大棚破损不符合密闭堆存条件,现场检查时共堆存砂土物料460平方米。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7月22日,铜川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现场违法情况,违法事实;

2、2025年7月29日,铜川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环境违法行为;

3、2025年7月22日,铜川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照片30张,证明执法人员检查情况及违法事实;

4、2025年7月23日,铜川市瑞城混凝土搅拌站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复印件1份,证明物料堆存要求;

5、2025年7月21日,铜川市颗粒物激光雷达监测日报复印件1份,证明案件来源;

6、2025年7月23日,铜川瑞城实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违法主体;

7、2025年7月23日,委托授权书1份,证明企业负责人授权情况;

8、2025年7月23日,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相关人员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2025年8月11日我局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B环罚告〔2025〕1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于当日签收。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 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的规定。参照《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版)》二、专项处罚裁量表:(三)大气污染防治类第25项的规定,本着教育与处罚原则,结合环境违法行为具体情节,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35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至我局综合执法支队办公室开具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8月20日


网络编辑:路青
信息审核:赵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