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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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陕B环罚〔2025〕12号)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5-08-13 17:16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未经允许不得转载!!!

当事人名称:陕西邦驰阡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寇剑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1MA7CQU5L8W

地址:陕西省铜川市新区坡头街道长命村豹南组9号

我局于2025年5月1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5月9日,陕西邦驰阡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在从事畜禽规模养殖中未及时贮存、利用、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排至临近沟道内,造成周围环境污染。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5月14日,铜川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违法事实;

2、2025年5月14日,铜川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环境违法问题;

3、2025年5月14日,铜川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证据4张,证明违法情况;

4、2025年5月14日,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陕西局五七五处提供上访照片9张,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陕西局五七五处关于库区水源污染情况的报告1份,证明案件来源,违法事实情况;

5、2025年5月14日,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公开文件《关于做好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跟踪监测工作的通知》(农办牧〔2018〕28号),证明陕西省规模养殖标准;

6、2025年7月29日,陕西邦驰阡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关于575生猪养殖污水排放污染治理恢复鉴定评估延伸申请报告1份,证明开展生态损害赔偿情况,主动清理粪污情况;

7、2025年5月14日,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畜禽养殖场(户)粪污处理设施建设技术指南》的通知1份,证明畜禽养殖粪污处理要求;

8、2025年5月14日,陕西邦驰阡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1份,证明违法主体;

9、2025年5月14日,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授权书1份,证明企业负责人授权情况。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规定。

2025年8月1日,我局依法向你单位下发《铜川市生态环境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陕B环责改〔2025〕8号)、《铜川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B环罚告〔2025〕8号)你单位于当日签收,并于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申请,视为放弃该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之规定。

参照《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五)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11.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行为。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伍万伍仟元整(¥55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13日


网络编辑:路青
信息审核:赵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