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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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陕B环责改字〔2025〕7号)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5-05-06 09:21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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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铜川新区平娃养殖厂

经营者:郭平娃,注册号:  61020160059996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291MA6X784L5Y,地址: 陕西省铜川市新区郭家村三组

我局于2025年4月22日和4月2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核查并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4月22日、25日,《现场检查笔录》2份,证明违法事实;

2.2025年4月27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环境违法行为;

3.2025年4月22日,现场检查照片3张,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2025年4月27日,铜川新区平娃养殖厂营业执照,证明违法主体;

5.2025年4月27日,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授权情况;

6.2025年4月27日,法定代表人郭平娃及负责人王永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相关人员信息;

7.2025年4月27日,铜川新区平娃养殖厂记事本复印件1份,证明养殖情况;

8.2018年7月,铜川市新区管委会印发《铜川市新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证明养殖规模情况;

9.2025年4月18日、21日、25日,铜川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证明投诉来源。

10.2022年8月12日,农业农村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印发《畜禽养殖场(户)粪污处理设施建设技术指南》的通知(农办牧〔2022〕19号)文件一份,证明畜禽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技术要求。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按照要求,及时对粪便污水贮存、处理设施进行清理,规范收集、贮存、处理养殖过程中的畜禽粪污。

我局将在三十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5月6日


网络编辑:路青
信息审核:赵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