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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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陕B环罚〔2025〕7号)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5-05-27 15:14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未经允许不得转载!!!

当事人名称:铜川新区平娃养殖厂

经营者:郭XX,注册号: 61020160059996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291MA6X784L5Y,地址: 陕西省铜川市新区郭家村三组。

我局于2025年4月22日和4月2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核查并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4月22日、25日,《现场检查笔录》2份,证明违法事实;

2.2025年4月27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环境违法行为;

3.2025年4月22日,现场检查照片3张,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2025年4月27日,铜川新区平娃养殖厂营业执照,证明违法主体;

5.2025年4月27日,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授权情况;

6.2025年4月27日,法定代表人郭平娃及负责人王永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相关人员信息;

7.2025年4月27日,铜川新区平娃养殖厂记事本复印件1份,证明养殖情况;

8.2018年7月,铜川市新区管委会印发《铜川市新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证明养殖规模情况;

9.2025年4月18日、21日、25日,铜川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证明投诉来源。

10.2022年8月12日,农业农村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印发《畜禽养殖场(户)粪污处理设施建设技术指南》的通知(农办牧〔2022〕19号)文件一份,证明畜禽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技术要求。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5月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B环罚告〔2025〕7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听证权,你单位当日签收。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的规定,对你单位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参照《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中第二部分《专项处罚裁量表》,第五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第11项,结合环境违法行为具体情节,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至我局综合执法支队办公室开具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5月27日


网络编辑:路青
信息审核:赵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