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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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陕B环罚〔2025〕6号)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5-05-08 17:44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当事人名称:淄博华迅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宫聿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786112919D

地址:山东省淄博市淄博经济开发区沣水镇昌国东路208号传化公路港L1426号

我局于2025年2月2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并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对车载排放诊断系统温度传感器加装螺母垫高传感器,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2月26日,铜川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违法事实;

2、2025年2月26日,铜川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环境违法动机、事实;

3、2025年2月26日,铜川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证据5张,证明违法情况;

4、2025年2月26日,陕西茗丰实业有限公司出具《柴油车污染物排放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报告编号:610201052025022613405210)1份,证明环境违法事实;

5、2025年2月26日,淄博华迅物流有限公司鲁CN5859车辆行驶证复印件1份,证明车辆所有人情况;

6、2025年2月26日,淄博华迅物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1份,证明违法主体信息;

7、2025年2月26日,淄博华迅物流有限公司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授权书,司机驾驶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相关配合人员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禁止机动车所有人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禁止机动车维修单位提供该类维修服务。禁止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规定。

2025年4月24日,我局依法向该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B环罚告字[2025]5号),该公司于次日签收。至5月8日,该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机动车所有人处五千元的罚款;对机动车维修单位处每辆机动车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本着教育与处罚原则,结合环境违法行为具体情节,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伍仟元整(¥5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至我局综合执法支队办公室开具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5月8日


网络编辑:路青
信息审核:赵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