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陕西铸宇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周盘利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1MA6X6CC18Y
地址:陕西省铜川市新区新材料产业工业园区照金路10号
我局于2025年4月9日、1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并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2024年度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4月9日,铜川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现场违法情况;
2.2025年4月10日、23日,铜川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环境违法行为,自由裁量依据;
3.2025年4月9日,铜川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照片4张,证明执法人员检查情况,违法事实;
4.2025年4月9日,陕西铸宇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副本节选,证明你单位自行监测要求,自由裁量依据;
5.2025年4月8日,《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平台-公开端》陕西铸宇设备制造有限公司2024年自行监测信息截图,证明案件来源;
6.2025年4月9日,陕西铸宇设备制造有限公司2023年、2505年《监测报告》,证明你单位自行监测情况,自由裁量依据;
7.2025年4月9日,陕西铸宇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生产台账,证明你单位生产情况,自由裁量依据;
8.2025年4月9日,陕西铸宇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污染防治设施运维台账,证明污染防治设施运维情况,自由裁量依据;
9.2025年4月10日,陕西铸宇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违法主体;
10.2025年4月10日,陕西铸宇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委托授权书1份,证明你单位负责人授权情况;
11.2025年4月10日,陕西铸宇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法人及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单位负责人情况。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规定。
2025年4月23日我局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陕B环罚告字〔2025〕4号),告知其陈述申辩权利。你单位于当日签收。至4月30日,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 2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规定,参照《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
处罚款壹拾壹万元整(¥11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至我局综合执法支队办公室开具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