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陕西铸宇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周盘利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1MA6X6CC18Y
地址:陕西省铜川市新区新材料产业工业园区照金路10号
我局于2025年4月9日、1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并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2024年度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4月9日,铜川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现场违法情况;
2.2025年4月10日、23日,铜川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环境违法行为,自由裁量依据;
3.2025年4月9日,铜川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照片4张,证明执法人员检查情况,违法事实;
4.2025年4月9日,陕西铸宇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副本节选,证明你单位自行监测要求,自由裁量依据;
5.2025年4月8日,《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平台-公开端》陕西铸宇设备制造有限公司2024年自行监测信息截图,证明案件来源;
6.2025年4月9日,陕西铸宇设备制造有限公司2023年、2025年《监测报告》,证明你单位自行监测情况,自由裁量依据;
7.2025年4月9日,陕西铸宇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生产台账,证明你单位生产情况,自由裁量依据;
8.2025年4月9日,陕西铸宇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污染防治设施运维台账,证明污染防治设施运维情况,自由裁量依据;
9.2025年4月10日,陕西铸宇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违法主体;
10.2025年4月10日,陕西铸宇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委托授权书1份,证明你单位负责人授权情况;
11.2025年4月10日,陕西铸宇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法人及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单位负责人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规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 2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记录。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法责令停产整治。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