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安达汽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008813490X0
地址:陕西省铜川市新区长虹北路
法定代表人:郭德新
我局于2024年11月12日、11月19日,11月25日、11月26日、11月28日、12月4日对你单位及相关人员进行了检查并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伪造997辆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4年11月12日、11月19日、11月25日、11月26日,铜川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4份,证明现场违法情况,违法事实;
2、2024年11月28日、12月4日、12月25日,铜川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4份,证明环境违法行为;
3、2024年11月12日、11月19日、11月25日,铜川市生态环境局提供现场检查照片5张,车辆检测过程视频,证明执法人员检查情况及违法事实;
4、2024年11月25日,铜川市安达汽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出具陕BA7500等997辆车的检测报告及《检测服务费收费流水》,共计1994份。证明违法所得;
5、2024年11月5日,陕西省生态环境厅提供《铜川车辆检测明细表》,证明车辆检测情况;
6、2024年11月25日,铜川市安达汽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陕BK1483等43辆车污染物排放检测过程数据,证明车辆检测情况;
7、2024年11月25日,《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3847-2018)》、《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8285-2018)》和《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2021)》,证明行业执行规范;
8、2024年11月25日,铜川市安达汽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违法主体;
9、2024年11月25日,委托授权书1份,证明企业负责人授权情况;
10、2024年11月25日,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相关人员情况;
11、2024年11月25日,铜川市安达汽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资质认定证书一份,证明企业资质情况。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定负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不得伪造排放检验结果出具合格检验报告。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