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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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陕B环罚〔2025〕4号)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5-02-24 15:41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铜川市安达汽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008813490X0

地址:陕西省铜川市新区长虹北路

法定代表人:郭德新

我局于2024年11月1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铜川市安达汽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7月17日未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使用OBD作弊器对1002辆次车辆进行机动车排放定期检测,对需进行OBD结果判定的997辆车,判定OBD检测合格,出具合格检验报告。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11月12日、11月19日、11月25日、11月26日,铜川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4份,证明现场违法情况,违法事实;

2、2024年11月28日、12月4日、12月25日,铜川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4份,证明环境违法行为;

3、2024年11月12日、11月19日、11月25日,铜川市生态环境局提供现场检查照片5张,车辆检测过程视频,证明执法人员检查情况及违法事实;

4、2024年11月25日,铜川市安达汽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出具陕BA7500等997辆车的检测报告及《检测服务费收费流水》,共计1994份。证明证明车辆检测,检测费用等情况;

5、2024年11月5日,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移交《铜川车辆检测明细表》,证明案件来源,车辆检测情况;

6、2024年11月25日,铜川市安达汽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陕BK1483等43辆车污染物排放检测过程数据,证明车辆检测情况;

7、2024年11月25日,《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3847-2018)》、《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8285-2018)》、《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制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17691-2018)》和《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2021)》,证明车辆检测相关规范情况;

8、2025年1月7日,铜川市安达汽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对铜川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陈述和申辩》《关于997辆车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申请》,证明陈述申辩情况,履行赔偿情况;

9、2025年1月16日,《铜川市汽车OBD检测事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评估报告》,证明生态损害赔偿开展情况,自由裁量依据;

10、2024年11月25日,铜川市安达汽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违法主体;

11、2024年11月25日,委托授权书1份,证明企业负责人授权情况;

12、2024年11月25日,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相关人员情况;

13、2024年11月25日,铜川市安达汽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资质认定证书一份,证明企业资质情况。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定负责。”的规定。

2025年1月3日我局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B环罚告〔2025〕1号),你单位于当日签收。2025年1月7日你公司递交《关于对铜川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陈述和申辩》。2025年1月16日递交《铜川市汽车OBD检测事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评估报告》。2025年2月20日召开了生态损害赔偿磋商会。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参照《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版)》一、一般规定、第八条第五项 二、专项处罚裁量表:(三)大气污染防治类第24项的规定,本着教育与处罚原则,结合环境违法行为具体情节,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壹拾万玖仟贰佰捌拾元整;(¥109280.00)

2、处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元整。(¥11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开具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2月21日


网络编辑:路青
信息审核:赵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