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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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陕B环责改〔2024〕38号)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4-12-31 15:37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当事人名称:山西昌鑫益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军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9MA0LKJXFXU

地址: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和平北路3号

我局于 2024年12月14日、12月16日对你公司承建的西延铁路XYZF-1标段项目工地进行了检查并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在项目工地内东南角露天装卸石灰,装卸期间未采取密闭、喷淋等措施,防止扬尘排放,现场可见大量粉尘无组织排放。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12月14日,铜川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现场违法情况;

2.2024年12月16日,铜川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环境违法行为,自由裁量依据;

3.2024年12月14日,铜川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照片4张,证明执法人员检查情况,违法事实;

4.2024年12月14日,山西昌鑫益贸易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违法主体;

5.2024年12月14日,山西昌鑫益贸易有限公司委托授权书1份,证明企业负责人授权情况;

6.2024年12月14日,山西昌鑫益贸易有限公司法人及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公司负责人情况;

7.2024年12月14日,山西昌鑫益贸易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保护协议》,证明违法主体。

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运输煤炭、水泥、石灰、石膏、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并按照规定路线行驶。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依据《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违反第六十一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装卸物料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31日


网络编辑:路青
信息审核:赵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