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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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陕B环罚〔2025〕1号)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5-01-02 11:39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当事人名称:陕西瑞欣盛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蔡浩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3MAB0L8TK16

地址:陕西省铜川市新区新材料产业工业园区照金路10号

我局于2024年10月22日、30日对你公司进行了检查并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建设年产10万立方米预制混凝土装配式建筑构建生产线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铜川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年产10万立方米预制混凝土装配式建筑构建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铜环批复〔2023〕20号)决定中提出的部分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10月22日,铜川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现场违法情况;

2.2024年10月30日,铜川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环境违法行为,自由裁量依据;

3.2024年10月22日,铜川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照片20张,证明执法人员检查情况,违法事实;

4.2024年10月30日,陕西瑞欣盛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证明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自由裁量依据;

5.2024年10月30日,铜川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年产10万立方米预制混凝土装配式建筑构建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铜环批复〔2023〕20号),证明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自由裁量依据;

6.2024年10月30日,陕西瑞欣盛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违法主体;

7.2024年10月30日,陕西瑞欣盛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委托授权书1份,证明企业负责人授权情况;

8.2024年10月30日,陕西瑞欣盛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法人及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公司相关人员情况。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建设单位应当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规定。

2024年10月31日我局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B环罚告字〔2024〕36号),11月5日,你公司向我局递交《环境保护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11月6日,你公司向我局递交《行政听证申请书》,我局对你公司陈述申辩意见进行了复核并与11月27日召开听证会。经审查,对你公司“发现问题后及时整改”的陈述申辩意见及要求减轻处罚的听证意见予以采纳,决定从轻处罚。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参照《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贰拾万伍仟元整(¥205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开具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2日


网络编辑:路青
信息审核:赵晓敏